法治宁德
屡次贩卖毒品 不思悔改“三进宫”
2020-07-28 22:49作者:潘喆 2014-2-21来源:
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而有许多“浪子”却不会迷途知返,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日前,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魏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据了解,魏某某已因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06年8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9年1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0年5月21日刑满释放。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霞浦县松城街道龙首路凯悦蓝庭宾馆,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4克,得款人民币150元。2013年8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到霞浦县松城街道目海路157号前面的马路边,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冰毒0.2克,得款人民币100元。2013年9月2日,公安机关在霞浦县凯悦蓝庭宾馆501房间内抓获被告人魏某某,并当场查获其持有的疑似冰毒晶体1包,***1台、透明塑料袋60个、移动手机2部、吸壶1个。经宁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该疑似冰毒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宁德市计量所检测,该疑似冰毒晶体总净重达0.0632克。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进行贩卖,数量达0.663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魏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同时又是毒品犯罪的再犯,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故作出如上判决。
据了解,魏某某已因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06年8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9年1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0年5月21日刑满释放。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霞浦县松城街道龙首路凯悦蓝庭宾馆,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4克,得款人民币150元。2013年8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到霞浦县松城街道目海路157号前面的马路边,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冰毒0.2克,得款人民币100元。2013年9月2日,公安机关在霞浦县凯悦蓝庭宾馆501房间内抓获被告人魏某某,并当场查获其持有的疑似冰毒晶体1包,***1台、透明塑料袋60个、移动手机2部、吸壶1个。经宁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鉴定,该疑似冰毒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宁德市计量所检测,该疑似冰毒晶体总净重达0.0632克。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进行贩卖,数量达0.663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魏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同时又是毒品犯罪的再犯,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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