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宁德
男子醉驾“超标”电动车被判刑 法官提醒切莫心存侥幸酒后驾驶
2020-07-28 22:49作者:钟兰芳 2014-4-1来源:
自2011年5月1日醉驾机动车入刑开始实施后,众所周知,醉酒驾驶机动车将会被判刑。但很多人不知道,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也会被判刑。
【福安男子醉驾“超标”电动车被判刑】
近日,福安法院又判处了一起醉驾“超标”电动车入刑案:去年12月21日20时许,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超标电动车,从福安市城区凯兴小区往莲池广场方向行驶,途经解放东路八一路路段时,刮碰行人冯某某,造成冯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陈某某随即逃离事故现场,后在福安市解放东路泽友电器门前被福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经福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事故发生时,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6.57mg/100ml,属于醉驾。
随后,陈某某被检方以危险驾驶罪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某驾驶的“超标”电动车符合轻便电动摩托车定义,属于机动车范畴。对此,法院判处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据了解,此类判罚并非个案。去年3月29日,福安法院审结首起超标电动车“醉驾”案,这也是宁德地区首例醉驾电动车入刑案:被告人艾某某因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被福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据悉,“超标”电动车醉驾案件呈增长态势,今年以来,福安法院已审结8件该类案件,8名被告人分别被处以拘役1个月至3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
【法官释明:“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不少人认为,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那么,法庭将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列为机动车的依据是什么?
对此,福安法院雷法官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该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逻辑上是排斥关系,非此即彼,既然未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那么,运用反向解释方法可知,超标电动自行车就应当属于机动车。且根据《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又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被划入机动车范畴。相关案件中的电动车超过此标准,所以被定性为机动车。
“现在,很多电动车厂家为了竞争纷纷调高电动车最高时速吸引消费者,不少电动车车身重量也超过有关标准,这些电动车都属于‘超标’电动车,即机动车。”雷法官说,“现实生活中,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速度普遍在三四十公里/小时甚至更高,重量普遍在七八十公斤甚至更重,从一般的社会经验不难看出,醉酒驾驶这样的车辆上路行驶带来的危险性与醉驾摩托车等机动车相比,没有质的区别,该行为的危险程度完全能达到立法者设立危险驾驶罪所要预防的那种危险的程度,因此,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应当受到危险驾驶罪的规范。”
【街头调查:醉驾电动车违法,多数市民不知道】
市民一旦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被查处,将会被依法判刑,这个事情广大市民是否知晓呢?笔者在街头走访发现,还是有不少人骑“超标”电动车,涉及绿源、绿驹、立马、雅迪、新日等几十个国内知名品牌。笔者随机采访了几名以“超标”电动车作为代步工具的市民,发现大部分对醉酒驾驶电动车是否违法并不清楚。一位姓李的年轻男子表示,他只听说醉驾汽车会被判刑,但对醉驾“超标”电动车会被判刑并不知晓。另一位吴大妈表示,上班或者和朋友同事出来聚会,骑电动车方便,喝醉后也会骑电动车回家,开慢点就行了,不会出什么大事情。还有一位杨女士表示,其驾驶的是“合标”电动车,即便醉驾“超标”电动车会被判刑,也和其没关系。
对此,市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徐警官提醒市民,即便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也不应醉酒驾驶,此行为虽然不会被判刑,但仍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非机动车不得醉酒驾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于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行为可处罚款50元,同时暂扣非机动车;对于饮酒驾驶非机动车的,为了当事人安全起见,要对当事人约束至酒醒安全后放行。此外,徐警官提醒市民,不管醉酒驾驶的是“合标”电动车还是“超标”电动车,都存在很大安全隐患,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切忌醉驾。
【法院温馨提示:醉驾入刑影响大,切莫以身试法】
福安法院刑庭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酒驾给驾驶人带来的不仅仅只是罪与罚,还如“蝴蝶效应”一般,给当事人带来一系列严重的后果。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以罚金。而拘役作为刑法的五种主刑之一,是一种刑事处罚。一旦因为醉驾被判刑,当事人的档案中将增加刑事处罚记录,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有犯罪前科的人员不得或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以下职业:公务员、检察官、法官、律师、拍卖师、注册会计师等,当兵入伍时也将无法通过政审,还将影响到子女今后报考军事院校、政法学校时的政审。如果公务员醉驾,除被判刑外,还将被开除公职,党员还将被开除党籍。而酒后驾驶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将不予赔偿。
更重要的是,交通事故猛于虎,不会因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区别对待”。驾驶者在醉酒状态下驾车,其控制、反应、辨识能力都大打折扣,危害性不言而喻。尽管醉驾入刑已近三年,但传统酒文化对“卮酒安足辞”的推崇,对不胜觥筹者的不屑,导致聚会中劝酒斗酒现象仍然时有发生。而驾驶者法律意识薄弱,心存侥幸, 认为“小喝问题不大”或“没查到就没事”更是发生醉驾行为的重要原因,醉驾者与其等到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后悔不已,不如切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福安男子醉驾“超标”电动车被判刑】
近日,福安法院又判处了一起醉驾“超标”电动车入刑案:去年12月21日20时许,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超标电动车,从福安市城区凯兴小区往莲池广场方向行驶,途经解放东路八一路路段时,刮碰行人冯某某,造成冯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陈某某随即逃离事故现场,后在福安市解放东路泽友电器门前被福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经福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事故发生时,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6.57mg/100ml,属于醉驾。
随后,陈某某被检方以危险驾驶罪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某驾驶的“超标”电动车符合轻便电动摩托车定义,属于机动车范畴。对此,法院判处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据了解,此类判罚并非个案。去年3月29日,福安法院审结首起超标电动车“醉驾”案,这也是宁德地区首例醉驾电动车入刑案:被告人艾某某因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被福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据悉,“超标”电动车醉驾案件呈增长态势,今年以来,福安法院已审结8件该类案件,8名被告人分别被处以拘役1个月至3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
【法官释明:“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不少人认为,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那么,法庭将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列为机动车的依据是什么?
对此,福安法院雷法官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该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逻辑上是排斥关系,非此即彼,既然未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那么,运用反向解释方法可知,超标电动自行车就应当属于机动车。且根据《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又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被划入机动车范畴。相关案件中的电动车超过此标准,所以被定性为机动车。
“现在,很多电动车厂家为了竞争纷纷调高电动车最高时速吸引消费者,不少电动车车身重量也超过有关标准,这些电动车都属于‘超标’电动车,即机动车。”雷法官说,“现实生活中,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速度普遍在三四十公里/小时甚至更高,重量普遍在七八十公斤甚至更重,从一般的社会经验不难看出,醉酒驾驶这样的车辆上路行驶带来的危险性与醉驾摩托车等机动车相比,没有质的区别,该行为的危险程度完全能达到立法者设立危险驾驶罪所要预防的那种危险的程度,因此,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应当受到危险驾驶罪的规范。”
【街头调查:醉驾电动车违法,多数市民不知道】
市民一旦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被查处,将会被依法判刑,这个事情广大市民是否知晓呢?笔者在街头走访发现,还是有不少人骑“超标”电动车,涉及绿源、绿驹、立马、雅迪、新日等几十个国内知名品牌。笔者随机采访了几名以“超标”电动车作为代步工具的市民,发现大部分对醉酒驾驶电动车是否违法并不清楚。一位姓李的年轻男子表示,他只听说醉驾汽车会被判刑,但对醉驾“超标”电动车会被判刑并不知晓。另一位吴大妈表示,上班或者和朋友同事出来聚会,骑电动车方便,喝醉后也会骑电动车回家,开慢点就行了,不会出什么大事情。还有一位杨女士表示,其驾驶的是“合标”电动车,即便醉驾“超标”电动车会被判刑,也和其没关系。
对此,市公安局交管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徐警官提醒市民,即便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也不应醉酒驾驶,此行为虽然不会被判刑,但仍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非机动车不得醉酒驾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于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行为可处罚款50元,同时暂扣非机动车;对于饮酒驾驶非机动车的,为了当事人安全起见,要对当事人约束至酒醒安全后放行。此外,徐警官提醒市民,不管醉酒驾驶的是“合标”电动车还是“超标”电动车,都存在很大安全隐患,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切忌醉驾。
【法院温馨提示:醉驾入刑影响大,切莫以身试法】
福安法院刑庭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酒驾给驾驶人带来的不仅仅只是罪与罚,还如“蝴蝶效应”一般,给当事人带来一系列严重的后果。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以罚金。而拘役作为刑法的五种主刑之一,是一种刑事处罚。一旦因为醉驾被判刑,当事人的档案中将增加刑事处罚记录,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有犯罪前科的人员不得或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以下职业:公务员、检察官、法官、律师、拍卖师、注册会计师等,当兵入伍时也将无法通过政审,还将影响到子女今后报考军事院校、政法学校时的政审。如果公务员醉驾,除被判刑外,还将被开除公职,党员还将被开除党籍。而酒后驾驶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将不予赔偿。
更重要的是,交通事故猛于虎,不会因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区别对待”。驾驶者在醉酒状态下驾车,其控制、反应、辨识能力都大打折扣,危害性不言而喻。尽管醉驾入刑已近三年,但传统酒文化对“卮酒安足辞”的推崇,对不胜觥筹者的不屑,导致聚会中劝酒斗酒现象仍然时有发生。而驾驶者法律意识薄弱,心存侥幸, 认为“小喝问题不大”或“没查到就没事”更是发生醉驾行为的重要原因,醉驾者与其等到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后悔不已,不如切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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