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宁德

儿子精神异常 妻子不离不弃 丈夫4次起诉离婚被驳回

2020-07-28 22:49作者:潘秀芳 2014-9-24来源:
    一次按撤诉处理、三次被判决不准离婚。按理说婚姻自由,法院为什么会对原告一而再、再而三地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难道另有隐情?日前,屏南法院审结一起因逃避家庭责任而4次起诉离婚的案件。
  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张某(男)与被告郑某(女)系自由恋爱结婚。20年前,郑某系屏南乡下一名代课女老师,因为爱情,郑某放弃了转正的机会,与张某结为夫妻。很快两人有了孩子,儿子的出世本该为这个家庭增添几分幸福,可是当新生儿被检查出患有智障,为日后这个家庭的不幸埋下了隐患。尽管如此,夫妻依然风雨同舟,在一起生活了20年,夫妻感情基本融洽。最近几年,因为儿子的病情加重,甚至出现精神异常症状,夫妻双方因为对孩子的治疗费用发生分歧,张某便抛弃了妻儿到外地打工,中断与家庭一切联系,并向法院诉请离婚,希望摆脱这个看不到丝毫希望的家庭。而另一方面,对患病的孩子,郑某始终不离不弃:“不管怎样,儿子永远是我的骨肉。”目前,她独自在屏南乡下开食杂店维持生活。
  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张某曾多方咨询,了解到即使在被告不出现的情况下,他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都会判离。现在他是第四次到法院起诉了,总应该给他判离了,可是他是否能如愿呢?
  法庭调解中,承办人对原告耐心讲解:“被告作为一个农村妇女,靠种菇带着一个患有精神异常症状的孩子艰难生活,你是他们娘俩的精神支柱,你不但不撑起这个家,反而对他们不闻不问,现在多次提出离婚,在精神上又增加了他们的痛苦。”承办法官表示,如果原告没有对患有精神病的孩子今后的生活作出妥善安排,法官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张某仅在第二次判决不准离婚之后的六个月内,每月寄出300元至600元不等的生活费,之后便以没有经济能力、无力承担婚生子生活费和医疗费为借口,对孩子的医疗费和抚养费不闻不问,本次是原告第四次起诉离婚,法院仍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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