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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五万元 获刑拘役二个月

2020-07-28 22:50作者:2016-3-16 刘颖来源:
    本网讯  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恶意欠薪正式入刑,日前,柘荣法院审结该县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单位柘荣县某电器有限公司罚金10000元,被告人吴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吴某系被告单位柘荣县某电器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4年8月至11月间,被告单位柘荣县某电器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吴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该公司12名员工工资,共计五万余元,经柘荣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2015年8月23日,被告人吴某被柘荣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截至公诉前,被告人吴某已支付12名员工全部欠薪。

    柘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柘荣县某电器有限公司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被告人吴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与被告单位的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额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对被告单位柘荣县某电器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吴某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等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释法:用人单位“恶意欠薪”的行为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和诸多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为加强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入罪体现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数额较大”作出明确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本案被告单位拖欠12名工人工资累计数额达五万余元已然符合上述规定。对此类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刑事处罚,不仅起到威慑作用,亦是保护民生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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