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婚姻有效吗?法官告诉你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普遍认为,精神病患者不能结婚,其所缔结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那么,精神病患者是不是真的不能结婚,如果结婚后婚姻效力如何?法律上又是如何认定这个问题的呢?近日,福安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及精神病患者离婚的案件。
本网讯 2016年初,小蔡(男)与小李(女)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在登记结婚前小蔡已经知道小陈患有精神疾病,但是在婚后小蔡发现小陈的精神疾病较为严重,影响到夫妻共同生活,遂以小陈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婚后没有治愈为由,于2018年2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然而对于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同时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而卫生部卫基妇发[2002]147号《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中规定,发现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在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中的“医学意见”栏内注明 “建议暂缓结婚”;而患有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应当注明“建议不宜结婚”。
综上,由于婚姻的缔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法律不能也不应该简单的以患有某种疾病剥夺自然人结婚的权利,因此我国立法上对于精神病患者并不是一概禁止结婚,具体区分为:1、处于发病期的有关精神病患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应“暂缓结婚”;2、患有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 “禁止结婚”。关于精神病患者婚姻效力的问题,应当根据精神病的发病特征来判断,对于持续处于发病期的精神病患者,由于其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不具有缔结婚姻的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若此时缔结婚姻则属于无效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有这种情形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持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但这并非是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因此一方患有精神病并不属于法定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
在本案中,就小蔡的主张而言,小陈婚前确实患有精神病,但一方面小陈在婚前就经治疗精神状况良好,另一方面精神病并不是必然禁止结婚,小蔡与小陈能够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恰恰说明小陈登记结婚时并未处于发病期,因此双方的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明与调解,小蔡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