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县公开宣判两起进京非正常上访案件
本网讯 近日,寿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两起进京非正常上访构罪案件,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周某有期徒刑5年,叶某有期徒刑11个月。
“无理取闹型”
周某,福建省周宁县人。2008年初,被告人周某因劳资纠纷提起民事诉讼案,经一、二审判决及再审裁定,于2014年1月3日,领取标的款计9531.7元,诉讼程序终结。
2014年10月起,周某以不服法院判决为由,多次单独或与其丈夫许某,在全国“两会”“抗战胜利70周年”“国庆节”等敏感时期前往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等非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滞留,进行非访。至2018年6月止,共进京非访71次,并以进京非访相要挟,先后8次向周宁县纯池镇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强行索要现金共计88188元。纯池镇政府先后派员100余人次、赴京劝访周某60余次,支出经费994996.32元。案件由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寿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周某严重扰乱政府正常工作秩序,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借故生非型”
叶某,福建省寿宁县人。2011年其子柳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事故认定柳某负主要责任,经调解由对方一次性赔偿413130元并履行完毕。2017年3月、7月、10月叶某三次越级到北京上访,以滞留不归相要挟,向鳌阳镇、清源镇政府索要误工费及往返费用等4600元,并拒绝支付住院费17802.24元。又在省“两会”期间先后7次到会场或代表驻地上访,并冲至道路中央拦停会议用车。以上共造成相关部门、乡镇在劝返、接访中累计花费100704元。
叶某以双方自愿调解并已履行完毕的交通事故处理不公等为由,借故生非,选择重要会议等敏感时期进京赴省非正常上访,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在办公场所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懂法很重要,守法亦是。依法上访是国家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上访就可“任性”。上访人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依法依规表达诉求。不按法定程序、不到指定场所反映问题,无理取闹,缠访、闹访、串访、越级上访等无视国家法律、不听劝阻的上访行为,触犯国家法律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