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回彩礼,男子将岳父岳母一并告上法院
本网讯 福安女子张某与前夫离异后,与两个孩子相依为命。后经媒人介绍,张某与当地男子李某相识,李某得知张某还有两个小孩后,表示愿意对孩子视如己出,张某深受感动。双方遂于2017年按民间风俗进行订婚。订婚时,李某交付8万元现金彩礼给张某的父母,张父、张母当场包了4个红包给李某,合计1900元。订婚后,李某与张某开始同居,之后李某前往西安工作。张某于2018年8月份前往西安与李某共同生活,在此期间两人发现张某又有了身孕,经两人商量决定,张某前往医院做了人流手术,共支出医疗费用4427元。
夫妻俩的感情在生活琐事中渐渐败下阵来,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多次发生争吵,张某难以继续忍受这样的生活,遂于2018年11月20日返回福安。此后,双方均感性格不合,合意解除婚约,但就返回彩礼问题迟迟无法谈妥,随后发生了剧烈的争执。李某家属为索回彩礼,多次到张父、张母经营的宾馆内闹事,但均未能如愿以偿。期间,李某的父亲因采取向宾馆门口泼粪的过激行为而被福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此后,双方就返还彩礼问题经公安派出所多次调解,依然分歧巨大,未能达成合意,李某遂向福安法院提婚约财产纠纷之诉,并将张某与张父、张母一并列为被告,要求返还8万元彩礼及其他费用4万元,合计12万元。
福安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织审理。庭审中,三被告辩称,张父、张母并未接收彩礼,彩礼已全额交付给张某使用,张父、张母并非适格的被告,不应承担责任。李某在同居期间多次对张某恶语相向,并要将其赶出家门,对婚约解除负有过错,李某及其家属为索回彩礼,多次纠缠闹事,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且全部彩礼早已在张某与李某同居期间用于共同生活及抚养子女、终止妊娠等花费,无需再向李某返还。
福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彩礼是一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按照民间习俗给付给另一方的财物,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给付彩礼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本案中,李某与张某按当地民俗订婚后实际共同生活,但直至合意解除婚约之时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规定的情形,故李某依法有权要求张某返还彩礼。按照当地民俗,男女双方订婚时,彩礼的收取人一般还包括女方父母,故不宜将彩礼的收取人局限为女方一人,并且张父、张母对收受彩礼的事实亦予以认可,同时,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彩礼系交付张某单独使用,故张父、张母应负有返还彩礼的义务,其认属本案适格诉讼主体。在综合考量双方证据及当地民俗的前提下,福安法院最终认定张某及其父母应当连带返还李某彩礼共计6万元。
婚姻大事理应慎重,如果出现矛盾纠纷,也应当心平气和得协商解决,即便无法协商解决,也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千万不要采取违法的手段泄愤、斗气,否则除了激化矛盾,还可能遭受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