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宁德
寿宁县人民检察院首次启动 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见实效
2020-07-28 23:13作者:2016-10-24 夏岩缘来源:
本网讯 10月18日,寿宁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据了解,今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其中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而该案也是检察机关把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权限归口监所检察科后,宁德市首例到案发地开展公开审查的案件。
据了解,2016年6月1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同村村民李某山发生冲突,李某山被其打伤。后经寿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山损伤暂定轻伤二级。8月19日,李某某主动向寿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于次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3日寿宁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而后,来自寿宁县看守所、平溪镇派出所、司法所的相关工作人员与当事双方家属代表、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共同参与了公开审查。会上,各方人员均发表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系初犯,且犯罪后主动投案,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办案部门查清案件事实,其家属与受害人家属间也就赔偿问题已经达成协议,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因此对李某某无继续羁押必要,建议对李某某变更为取保候审。
就此,10月19日,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公开审查意见并研究,决定向寿宁县公安局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次日,办案机关采纳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执行取保候审。
检察官告诉记者,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既是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又能通过公开审查落实检务公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进一步促使双方达成彻底和解协议,化解矛盾,避免出现新的矛盾,使恢复性司法理念得到落实,消除社会上关于不关押也是无罪的错误认识,推动嫌疑人回归社会。
据了解,2016年6月1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同村村民李某山发生冲突,李某山被其打伤。后经寿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山损伤暂定轻伤二级。8月19日,李某某主动向寿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于次日被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3日寿宁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而后,来自寿宁县看守所、平溪镇派出所、司法所的相关工作人员与当事双方家属代表、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共同参与了公开审查。会上,各方人员均发表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系初犯,且犯罪后主动投案,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办案部门查清案件事实,其家属与受害人家属间也就赔偿问题已经达成协议,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因此对李某某无继续羁押必要,建议对李某某变更为取保候审。
就此,10月19日,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公开审查意见并研究,决定向寿宁县公安局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次日,办案机关采纳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执行取保候审。
检察官告诉记者,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既是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又能通过公开审查落实检务公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进一步促使双方达成彻底和解协议,化解矛盾,避免出现新的矛盾,使恢复性司法理念得到落实,消除社会上关于不关押也是无罪的错误认识,推动嫌疑人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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