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带头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
本网讯 “被告人韦某某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日前,由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韦某某故意伤害案在寿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长林晖出庭支持公诉,带头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
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韦某某在街上遇到吴某某,因其认为吴某某误会他有收到别人的100元酒钱,便要吴某某还他个清白,继而二人发生争吵,韦某某朝吴某某的右眼角处、鼻子和眼部中间各打一拳,造成吴某某受伤。
2019年1月2日,经寿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吴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4月1日,被告人韦某某的亲属和被害人吴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代表韦某某一次性赔偿吴某某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60600元,吴某某对韦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作为该案承办人,检察长林晖认真审阅了案卷材料,听取了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向寿宁县司法局发出《社会调查委托函》,委托司法局对韦某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鉴于被告人未请律师,向寿宁县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指派律师为其辩护。并且在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定罪量刑和庭审方式的建议。
由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简化庭审程序,采纳起诉书认定事实及量刑建议。林晖深入剖析了案件发生的原因,阐明了犯罪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对被告人和旁听人员进行了法庭教育,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行既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提升案件的诉讼效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认罪认罚制度实行以来,寿宁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 确保寿宁县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寿宁县人民检察院与县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会签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细则》,明确了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原则、范围、程序以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对认罪情节,可以根据有关量刑指导意见中自首、坦白、当庭认罪等法定、酌定情节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从宽幅度。认罪时间越早,掌握的从宽幅度越大。
2019年以来,寿宁县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6件6人,罪名涵盖危险驾驶、故意伤害、非法持枪等。目前,已判决的3件3人,县法院均采纳检察院提出的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