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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又上诉 检察院抗诉获支持

2020-10-13 17:54作者:雷冬梅来源:

        本网讯  日前,霞浦县检察院对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盗窃案提起抗诉并获二审支持。
 
        2020年4月17日,霞浦县检察院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期间,林某某明确表示其自愿认罪认罚,对霞浦县检察院指控其构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定性无异议,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县法院采纳霞浦县检察院提出的精准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从宽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2020年5月21日,霞浦县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无新事实理由、新证据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是对原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否认和撤销,不是真诚悔罪悔过,不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从宽处理。
 
        宁德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霞浦县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支持该院抗诉意见。经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在上诉人林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属于“认罪不认罚”情形。虽其在二审审理阶段表示上诉仅是为了拖延执行送场时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但事实上已背离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目的,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诉累。本案已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支持霞浦县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维持原判定性,对其改判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上诉权是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但被告人在无新事实、新证据情况下无故反悔,既与立法创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相悖,更不是司法机关积极实施这一制度所期待的诉讼效应。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给企图利用上诉再获减刑或其他不当目的的被告人敲响警钟,通过抗诉引导被告人形成尊重认罪认罚具结和承诺的自觉,从而减少无谓的上诉和不必要的二审程序,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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