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一男子“偷鸡盗鹅”,贼心不改“五进宫”
本网讯 近日,福安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对被告人郑某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郑某某是一名惯偷,曾四次因盗窃他人财物被判处刑罚,且此次作案距离上次刑满释放才一个月不到,便再次将黑手伸向他人的“家禽窝”。
2021年7月27日,被告人郑某某刑满释放后,于同年8月,盗走孙某停在路边的一辆女式二轮摩托车,供其日常使用。同年9月,被告人郑某某将“黑手”伸向“鸡(鹅)窝”,其先后三次身着红色格子衬衫、黑色运动裤等盗窃专用衣物,驾驶上述摩托车,窜至福安市穆云乡上洋新村、中岙村以及溪潭镇芹洋村,分别盗走被害人林某饲养在田野鸡圈内公鸡5只,被害人钟某饲养在路边木棚内公鸡3只,被害人刘某饲养在红色鸡圈内公鸡2只、母鸡2只,被害人刘某华饲养在一个木棚的1只鹅,并将鸡、鹅以每只50元价格出售,非法获利650元。福安市公安局于2021年9月16日抓获被告人郑某某,查获被盗摩托车并返还被害人孙某。
福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郑某某具有的多次盗窃、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提醒:
“劝君莫伸手,伸手必被抓”,本案被告人主要以盗窃他人圈养的鸡、鹅这种日常生活中普遍常见、价值不高的物种下手,结合本案被告人的行为,虽每次作案数量不大、数额较小,难以引起注意,且在平常人眼中,偷鸡摸狗算不上什么大事,但结合本案被告人具有的犯罪情节,其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盗窃“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可以按照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且即使其没有盗窃车辆,盗窃数额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其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属多次盗窃,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