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

截留诈骗黑钱 构成盗窃获刑

2023-08-08 17:24作者: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廖梦旖来源:福建法治报

本网讯   一边“洗钱”,一边“截胡”,福鼎一男子现场演绎“黑吃黑”。近日,福鼎法院审结该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夏某庚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5500元。

 

2022年8月初,被告人夏某庚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苏某铭(已判决)需要银行账户用于转移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仍介绍李某平(已判决)给苏某铭认识。2022年8月4日,李某平提供本人银行卡给苏某铭用于接收资金,并前往银行网点取现62750元交与苏某铭。后苏某铭再将现金埋藏在交接地点交给上家,并给予被告人夏某庚“抽成”2400元,夏某庚再分给李某平600元。经查证,上述资金中有23500元为电信网络诈骗资金。

 

2022年8月5日,同案人李某平介绍同案人何某锦(已判决)给苏某铭,由何某锦提供银行账户接收上游犯罪所得资金。其间,被告人夏某庚与李某平、何某锦等人预谋将何某锦银行账户接收的犯罪所得资金取现后予以截留占有。当日下午,被告人夏某庚及李某平、何某锦按计划与苏某铭一同乘车至福鼎市一处小巷,何某锦按照事先商议将其本人的银行卡提供给苏某铭用于接收上家转账。待资金到账后,何某锦按苏某铭指示前往银行取出现金40900元(其中查证属实为电信诈骗资金的数额共计8000元)。随后,何某锦携带现金乘坐事先在营业点门口接应的二轮电动车逃离现场,并至福鼎市水北村躲藏。后苏某铭察觉情况异常,被告人夏某庚遂驾车佯装四处追赶何某锦。当晚,何某锦等人将40900元交给被告人夏某庚,后夏某庚分给何某锦等人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伙同他人提供银行账户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以数罪并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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