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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1-01-27 23:09作者:林强 林月珠来源:
本网讯 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驳回原告人吴某的诉讼请求。
2015年1月,原告吴某转账给被告叶某10万元款项。2020年7月,吴某以叶某通过杨某向其借款未偿还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叶某偿还借款本息。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各执一词,经审查后,追加中间人杨某作为案件第三人参与审理。庭审中,第三人杨某否认了叶某通过其向吴某借款的事实,并自述系其向吴某借款,所借款项用于偿还其结欠叶某的借款。叶某据此抗辩其与原告之间并未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吴某虽主张叶某向其借款,但在叶某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吴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之间亦未形成债权凭证,结合双方当庭确认的互不相识及吴某从未向叶某主张过偿还借款的情形,难以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借款合意,法院遂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驳回吴某诉求的判决。
法官说法:近年来,民间资本市场交易活跃,但是无法收回借款的风险也随之增高。很多人在出借款项时不太注意债权凭证的形成、款项交付的形式等,往往导致在诉讼过程中因举证不能产生风险。就本案而言,虽然吴某确将款项汇入了叶某的账户,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叶某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吴某未能就借贷关系成立继续举证,最终承担了举证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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