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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刑六年六个月!蕉城法院集中宣判3起毒品犯罪案件

2022-06-28 18:14作者:admin来源:蕉城法院

本网讯  近三年来,蕉城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270件309人,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95件223人、非法持有毒品罪2件2人、容留他人吸毒罪72件84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的71人(其中5年以上16人)。

 

为有力震慑毒品犯罪分子,有效遏制毒品犯罪,形成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6月24日,在第35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蕉城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集中宣判3起毒品犯罪案件,涉案的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判处罚金共计4.5万元。

 

案例一

 

2021年7月28日至9月3日,被告人李某远先后5次从陈某棵(另案处理)处购买计63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除少部分用于自己吸食外,其余部分被其先后5次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合计贩卖3.2克,得款计53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远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予以多次贩卖计3.2克,情节严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依法惩处。综合其犯罪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处被告人李某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二

 

2021年7月至9月,被告人陈某棵向陈某宝(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在宁德市蕉城区、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等地多次将甲基苯丙胺以每克1600元至30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林某、彭某及李某远(另案处理),共计贩卖9.2克,得款20400元,非法获利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棵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予以多次贩卖计9.2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棵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另有违法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处被告人陈某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某棵退出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三

 

2021年9月下旬,被告人黄某良在其位于蕉城区七都镇六都村的租住处,先后三次容留朱某、游某、周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良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提供场所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依法惩处。综合其犯罪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处被告人黄某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通过开展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有力彰显了蕉城法院对毒品犯罪零容忍和坚决依法严惩的决心。下一步,蕉城法院将继续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持续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同时,通过积极参与禁毒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禁毒意识,努力让“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禁毒理念深入人心。

 

蕉法君提醒毒品犯罪,害人害己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损害健康、祸害家庭、危害社会我们在自己远离毒品的同时也应积极宣传毒品的危害号召身边的人一起对毒品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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