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行不行?宁德一男子拒不腾退房屋,可真“刑”!
本网讯 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抱诚守信,不仅是一个人立身处世之根本,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但在执行案件中,总有一些被执行人弃“诚信”于不顾,想千方设百计通过各种违法手段隐瞒、藏匿、转移财产,最后触碰底线、身陷囹圄。
2017年10月19日,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福建省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之间的债务纠纷作出民事判决,认定该贸易公司需偿还该银行人民币240万元本金及利息,被告人雷某某及其妻子李某某(另案处理)作为该贸易公司的担保人之一,在最高额人民币75.6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雷某某及其妻子李某某位于福安市城区的某某房产被列为执行标的。
2019年11月25日,涉案房产被陈某某通过司法拍卖以人民币60.5万元的价格购得,并得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确认。之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通过张贴告示、入户动员、断水断电等方式催促被执行人雷某某及其妻子李某某腾房。被告人雷某某及其妻子李某某在此情况下,自己虽离开房屋,但让李某某的父母继续留住,拒不交付上述房屋,直至2020年12月23日被强制腾房。2021年3月9日,被告人雷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蕉城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以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遂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犯罪行为都会在法律的威严下无所遁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的有力武器,是破解“执行难”的利剑 ,是打击“拒执”的杀手锏。所有被执行人必须充分意识到刑罚制裁的强大威慑力,积极主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不要等拒执罪“找上门”,才悔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