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载人出事故 车主是否应赔偿
免费搭载出车祸
王某与陈某为同事,今年2月初的一天,王某受公司派遣前往福州市区办事,同事陈某因也要到市区办事,便请求王某顺路搭载他,王某同意了。车辆上路不久,王某因躲避一只横穿马路的小猫而错踩油门,导致小车撞上了马路旁的墙体,两人也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发生后,陈某认为,因为王某的错误操作自己才遭遇车祸,并因此产生误工、医疗、护理等费用,这些经济损失应由王某来赔偿。但王某认为,自己当初是应陈某要求才搭载他,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且车祸也并非自己故意为之,因此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因双方协商不成,陈某随后将王某告到闽清法院,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判三方共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搭载行为成立的同时双方就已形成好意搭乘的事实运输合同关系,王某便要承担保障陈某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尽管该交通事故属意外事故,但王某仍需对陈某的损失承担责任。由于王某搭乘陈某完全出于好意,且未收取任何费用,其行为属于“好意同乘”,因此应适当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
同时,两人遭遇交通事故是由于外出办公所致,因此两人所在的工作单位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工作单位、王某及陈某各自按一定比例,负担车祸给陈某带来的损失。
好意同乘车主不能免责
据经办法官介绍,这起案件主要涉及一个“好意同乘”的概念。所谓“好意同乘”,是指经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简称“搭顺风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乘车人在正常乘车时遭遇交通事故,乘车人是没有责任的。车主方面,如果是对方的责任,则由对方负责赔偿等事宜,车主无需再对乘车人承担责任;如果是责任各半,则双方车主根据事故责任承担比例分摊赔偿等问题;如果是搭乘方车主的责任,则由车主负全责。
有市民认为,为避免好心搭乘他人却要背负责任的情况,可在搭乘前签订协议,约定如遇到事故车主免责。对此,经办法官表示,好意同乘虽然是免费的,但也形成了事实运输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因此,即使签订了免责协议,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市民,好意同乘值得鼓励,但车主必须谨慎驾驶,并采用上保险等方法避免好心却要担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