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
贩毒出狱又持毒 不思悔改“二进宫”
2020-07-29 01:15作者:2018-6-27来源:
本网讯 被告人林某,男,1975年8月出生。2004年1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6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林某从福鼎市携带11包计重55.5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到柘荣县找朋友,次日凌晨在柘荣县双城镇东山仔附近被柘荣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上述甲基苯丙胺。
柘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5.5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林某因贩卖毒品被判刑,现又犯毒品犯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林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官释法】
毒品是违禁品,受国家严格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持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现实生活中,有些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或者“以贩养吸”,从而使毒品在社会上得以流传,危害人民健康。对于非法持有较大数量以上毒品的人,在不能认定其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或者窝藏毒品犯罪的情况下,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林某非法持有55余克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又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属于毒品再犯,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大,应从重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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