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
容留吸毒是犯罪 被判刑罚悔不该
2020-07-29 01:15作者:2018-7-4 梁妍岑来源:
本网讯 日前,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扣押在案的苹果6手机1部、吸毒工具“冰壶”1个,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4日,被告人张某在霞浦县其住所先后容留陈某某、赵某某、林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毒品及吸毒工具由被告人张某提供。当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和陈某某、赵某某、林某某在其住所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被查获吸毒工具“冰壶”1个、苹果6手机1部。之后,被告人张某配合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吴立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何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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