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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子女姓氏何从?

2020-07-29 01:15作者:2018-7-12来源:

    本网讯  福安法院在审理的离婚纠纷中发现,许多夫妻离婚后子女的姓氏问题经常会引起当事人的“口水战”,很多案件在调解阶段因为子女姓氏问题最终不了了之,更有人说如果子女姓氏变了就不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那么,离婚后一方能否单独变更子女的姓氏?如果子女姓氏变更后,另一方能否以此为由拒付子女抚养费?


    姓名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人格权,主要包括姓名的决定权、使用权以及变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是因为子女在出生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父母确定子女的姓氏是父母行使亲权的体现。一般而言,子女姓名是通过父母协商一致后确定,在子女成年以前,对子女姓氏的更改也应由父母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改变,即使离婚后子女同一方共同生活,基于亲权的延伸,另一方仍有权要求保持子女的原姓氏,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也不能单方改变子女的姓氏。夫妻离婚一方再婚后,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子女姓氏变更继父或者继母姓氏,从而引起纠纷诉至法院的,法院可以责令恢复子女的原姓氏。同时,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也明确了,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此外,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离婚后不论孩子由谁直接抚养,跟谁姓,父母均应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若一方擅自变更孩子姓名,另一方有相应的维权途经,但是不能以此拒绝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姓名是一个符号,在离婚后,父母的重心应该于如何缓解父母离婚对孩子造成的影响以及如何将子女健康抚养成人上,而不应该让子女的姓氏喧宾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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