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

屋顶“飞来”热水器, 房屋“瞬间”易主, “幸运儿”如何维权

2020-07-29 01:15作者:2019-3-7 陈玉玲来源:

    本网讯  李芳经过一处房屋时,因屋顶热水器外机未经任何钢钉焊接加固措施,被强风吹落,将其砸伤,其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李芳与房屋“所有人”林顺华协商未果,遂一纸诉状将林顺华、林顺夏诉至法院。


    日前,古田法院主持调解该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林顺华自愿分期支付李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65,000元。


    据悉,本案中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为林顺夏(系林顺华弟弟),房屋的使用人为林顺华、林顺夏母亲,林顺华为热水器的实际管理人。李芳被砸伤后,林顺华最先到达现场并先行支付了10000元;后林顺华主张其不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不应承当责任,故李芳起诉了房屋实际所有人及热水器的管理人。


    案件经古田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林顺华分期赔偿李芳各项赔偿费用65000元。

(文中人名系化名)


    法官提醒:物件致人损害侵权行为是行权行为类型的一种,其中,按照致害物件的不同,又可以具体分成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害行为、抛掷物致害行为、障碍物致害行为、搁置物悬挂物致害行为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故当受害人索赔时,可向物件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主张。一般情况下,物件的所有人是物件致人损害最直接的赔偿责任主体。上述案例中的赔偿责任可以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当物件是由非所有人管理、使用时,其赔偿责任主体不再是所有人,而是由管理人作为赔偿责任主体。例如,财产交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即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法定的经营权,对国家所有的物件进行经营管理,该物致害他人,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作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委托关系为所有人管理物件的人,也是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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