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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蕉城法院速裁程序审结一饲养动物损害纠纷案

2020-07-29 01:15作者:2019-5-10 冯秀庚来源:

    本网讯  日前,宁德蕉城法院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审结一起原告孙某清与被告林某成、范某敏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原告孙某清诉称,2018年10月13日晚,其在自家小区散步,被同一小区被告所饲养的未栓绳土狗咬伤。原告随即向物业反映情况,并报警,且当晚即前往宁德市中医院就诊,诊断为狗咬伤,并注射了狂犬疫苗。被告虽承认该狗系自家的狗,但始终不承认狗咬伤人的客观事实。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各项经济损失6484.9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饲养的土狗导致原告受伤,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存在故意或是重大过失的情形,故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药费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就交通费,原告往返医院治疗三次必要的交通费是存在的,法院酌定100元。就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伤情轻微,未构成伤残,且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误工且收入减少的情况,因此,两项费用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最终,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四条等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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