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

缓刑期间又醉驾 法不留情判三年

2020-07-29 01:15作者:2019-5-22 许文昌来源:

    本网讯  周宁一男子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期间不思悔改,竟醉酒驾车。经周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5月20日,肖某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法撤销原判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9年3月13日晚,被告人肖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摩托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肖某某驾驶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85mg/100ml。


    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肖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并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危险驾驶罪对其数罪并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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