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有风险 莫失信失财
本网讯 在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兰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某某、兰某某系借款人,张某某(周某某侄子)系保证人。在执行过程中,张某某对担保责任陷入误区而不配合法院工作,经屏南县法院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该案最终顺利执行完毕。
周某某于2016年6月2日与陈某某签订借款协议,向陈某某借款350000元,并出具收条,确认借款350000元。周某某与兰某某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系周某某与兰某某夫妻共同债务。因陈某某要求该笔借款需提供担保,遂周某某找来自己的侄子张某某为借款提供担保,张某某在借款协议上签字担保,承诺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借款人周某某、张某某无力偿还借款,名下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保证人张某某名下有房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查封、拍卖张某某名下的房产。在拍卖过程中,张某某向法院提出质疑,其认为保证人不是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不能执行保证人财产。因保证人张某某对于连带保证责任的承担存在误解,导致法院对其房产评估拍卖、送达工作陷入困境。执行法官经过多次对张某某释法答疑,张某某最终配合执行工作。
在借贷关系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现象很常见,人们往往碍于情面或缺乏法律意识为他人提供借款担保。在诸多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保证人均不理解法院为何执行保证人财产,此时若执行法官不向担保人释法答疑,保证人将产生误解,保证人可能提出执行异议,甚至引发其对法院的不满、认为法律不公。执行不仅要运用强制手段,也需兼顾释法答疑,使被执行人知晓、理解法律法规,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法官说法:连带责任保证没有强制的执行顺序,原则上债权人可以选择任意一方的财产进行执行。当法院同时控制了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财产且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时,一般优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为了使债权得以实现将执行连带责任保证人财产。反之,若先执行保证人的财产,后保证人再向债务人追偿,会导致执行程序繁琐,降低执行效率。
担保有风险,千万要谨慎。希望公众珍惜自己的信用,不随意为他人提供担保,莫失信又失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