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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法院宣判今年第一起拒执案件

2020-07-29 01:16作者:2019-7-1 周霞来源:

    本网讯  6月28日,福安法院在全市法院拒执罪集中宣判行动中,宣判该院今年第一起拒执案件。被告人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同时本案系该院审结的所有拒执案件中量刑最重的一起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综合之前借款出具一张金额为170万元的总欠条给叶某某,欠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后被告人张某某仅偿还了8000元。叶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催讨无果后,于2015年5月12日向福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5年10月19日,福安法院作出(2015)安民初字第2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某某及吕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之妻)偿还叶某某借款169.2万元,并支付利息等。该判决于同年11月10日生效后,张某某未履行判决义务,叶某某遂向福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安法院于同年12月1日、9日向被告人张某某及吕某某分别发出(2015)安执字第2813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责令被告人张某某及吕某某履行该判决确定的偿还义务,并查封其夫妻位于福安市城北街道瑞景名仕小区的房产。


    2016年8月8日,叶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叶某某同意申请解除该房产查封,被告人张某某应将该房产出售并将出售款中的35万元偿还叶某某,余款每年偿还10万元至还清。同月16日,福安法院根据该和解协议,作出(2015)安执字第2813-2号执行裁定书,解除了该房产的查封。同月19日至2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福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该房产的抵押手续,将房产第二顺位抵押给王某某,抵押金额9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从王某某得款90万元,后又以偿还之前借款的名义将其中的30万元返还王某某。余款60万元被被告人张某某用于他处,未予偿还叶某某。


    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福安市城北街道瑞景小区附近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偿还叶某某20万元,并获叶某某谅解。同时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一名网上追逃犯。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张某某转移财产数额90万元,超过执行标的额的30%,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分子,系立功。鉴于被告人具有立功表现,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偿还申请执行人叶某某20万元,并取得谅解,故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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