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

容留他人吸毒罪,不限于在自己家

2020-07-29 01:16作者:2019-10-21 吕闽琛来源:

本网讯  “我没想到在别人的KTV和朋友一起吸毒也会触犯法律。”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上懊恼地说。近日,周宁法院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2月,有多次吸毒劣迹的被告人王某未经经营者同意擅自打开未营业的KTV房门,在包厢内提供毒品颗粒(成分为MDMA)与可乐调制的毒品饮料及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供李某某、陈某某、肖某某等多人吸食。并于次日凌晨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提供场所供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者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切莫因为感情在他人要求时触犯法律。且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其指定的其他隐蔽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凭他人房屋供他人吸毒,或是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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