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出心中“刺” 栽上和谐“花”
轻伤害案中的法理情
本网讯 轻伤害案件,虽是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但想要办好却不简单,如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如何兼顾法理情,怎样才能实现“案结事了”,时时考验着检察官的能力和水平。
2024年,郜某某在霞浦县某海带厂工作,而陈某某长期在该厂门口摆摊售卖海鲜。2024年10月15日11时许,陈某某向一顾客售卖虾皮,郜某某因讲价问题与陈某某发生口角,郜某某将橘子皮扔向陈某某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其间,郜某某用拳头击打陈某某头面部,致陈某某鼻部受伤。经鉴定,陈某某双侧鼻骨骨折、骨性鼻中隔骨折,伤情属轻伤二级。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将该案移送至霞浦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受案后,承办检察官通过详细审阅卷宗、实地走访、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相关证人,全面了解案件背景和事实。经过细心审查,检察官认为该案是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和解案件范围,且发生在熟人间,并且案发后郜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有矛盾化解基础。在讯问郜某某时,郜某某认罪悔罪,表示会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愿意和解。同时,听取了陈某某的意见,其也表示愿意和解。
经了解,双方虽都有和解意愿,但陈某某要求赔偿数额较高,而郜某某自身患有疾病,经济状况较为困难。检察官向双方释明认罪认罚、刑事和解规定和以往同类型案件判决内容,解释此类案件最高赔偿标准上限后,陈某某自愿降低索赔数额。
“这个案子虽然案情简单,但如果我们只满足于走完司法程序,却忽视背后的积怨化解,今天办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明天可能又会酿成更大的冲突。办案不是终点,要把他们心中的那根‘刺’拔出来,再栽上‘花’,我们才能放心。”承办检察官说道。
最终,在检察机关主导的多方调解下,促成郜某某向陈某某赔偿损失人民币共计8.1万元,双方签署和解协议,陈某某表示谅解郜某某。郜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综合考量,霞浦县检察院依法对郜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