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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宁城关一***股东被刺身亡 8名嫌疑人涉故意伤害罪移送检方起诉引热议

2020-07-28 23:40作者:佚名来源:
家属质疑“案件定性不准确”;周宁县公安局:家属如有疑义,可以书面形式向检察机关提出
作者:陈翊群     文章来源:宁德晚报 更新时间:2013-4-16 8:53:00 93 我要评论 
核心提示:“2012·12·31”周宁城关某***股东被刺身亡案,8名嫌疑人近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周宁县公安局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引发被害人家属质疑“为何此案不是以故意杀人罪”起诉?15日,该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还原此案始末,并表示此案依法依规处置,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陈翊群)  “2012·12·31”周宁城关某***股东被刺身亡案,8名嫌疑人近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周宁县公安局移送检察机关起诉,引发被害人家属质疑“为何此案不是以故意杀人罪”起诉?15日,该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还原此案始末,并表示此案依法依规处置,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据周宁县公安局通报称,2012年12月31日22时30分许,该局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周宁县狮城镇兴业街某***门口有人打架。狮城派出所、该局刑侦大队民警先后到场,发现汤某洋(男,1966年生,狮城镇人)与人发生纠纷后被人持刀捅伤,民警随即将伤者送往周宁县医院抢救。2013年1月1日1时10分许,被害人汤某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尸体检验鉴定,汤某洋系被锐器所创,致右肺叶间动脉离断、肺破裂、肝破裂致大出血死亡。
  案发后,1月1日凌晨6时许,在周宁县七步镇桥头附近,公安民警抓获企图驾车潜逃的嫌疑人魏某川(男,26岁,礼门乡人)、魏某鹏(男,21岁,礼门乡人,系魏某川弟弟)、张某文(男,32岁,狮城镇人)等三人。
  1月2日、1月14日,嫌疑人孙某彪(男,26岁,黑龙江依兰县人)、张某贵(男,18岁,纯池镇人)、何某斌(男,23岁,礼门乡人)、何某海(男,26岁,礼门乡人)、何某魏先后投案自首。至此,此案主要嫌疑人全部到案(详见本报2013年1月3日、1月4日连续报道)。
  嫌疑人张某贵、魏某鹏、魏某川等8人随后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2日至14日先后被该局刑事拘留。2月4日周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由该局执行。目前嫌疑人均被羁押于周宁县看守所。4月2日,此案正式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此案明摆着是多名嫌疑人围殴被害人汤某洋,并刺伤被害人致其死亡。此案怎么会以故意伤害罪定性?”针对周宁县公安局将涉此案的8名嫌疑人以故意伤害罪移送检方起诉,连日来,被害人家属在相关网站发帖提出质疑,引发网友热议。
昨日有读者也来电本报提出对此案定性的相关质疑。当日下午,在周宁县公安局新闻发布会上,该局相关负责人为此回应:此案案发后,涉案的主要嫌疑人3人被抓获,5人投案自首,随后8人均被移送检方起诉。与此同时,该局参与协助相关部门协调此案民事赔偿,于1月6日、1月22日两次联合该县司法局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目前已调解11.5万元赔偿款给被害人家属。
  针对被害人汤某洋家属质疑调查不彻底、定性不准确的情况,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案发后,该局根据调查后掌握的证据材料,依法将该案定性为“故意伤害致死”案,并不存在被害人家属所述“对案件性质和事实进行歪曲”的行为。
  据通报称,首先,经过调查证据显示,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事先并无积怨,系因消费问题临时引发纠纷,嫌疑人魏某鹏、张某文等人出于为魏某川出头、以教训汤某洋为目的而对其进行殴打、伤害,同时唯一持匕首对汤某洋实施捅刺致其死亡的张某贵事先不认识被害人,也不是跟被害人直接争吵的当事人,并未发现上述嫌疑人有事先预谋剥夺汤某洋性命的主观故意,该局对该案定性依法依规。其次,该局在规定时限内查明案情,并将嫌疑人提请检察机关批捕,检察机关审查后以“故意伤害罪”定性批准逮捕。目前,该案已由该局侦查终结后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该案最终以何种罪名提起公诉将由检察机关认定。再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承担的是刑事案件侦查工作,检察机关承担审查批捕、起诉工作,人民法院承担案件审判工作,该案最终定罪量刑及附带的民事部分赔偿金额将由人民法院予以判决。
  此外,该局相关负责人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害人家属对该局案件定性有疑义,可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内,聘请诉讼代理人以书面意见形式向检察机关提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该局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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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故意杀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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