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古田一商户被工商局立案调查
近日,古田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与广电局工作人员对辖区内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某电器配件店摆放2台待售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天线,1台为“户户通”天线、1台为“三威”天线,柜台内还有1个接收机、2个高频头。该电器配件店的经营范围为小五金、电器配件零售。同日,古田工商局以当事人未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擅自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活动,涉嫌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按收设施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3条、第5条明文规定:1993年起“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然而,2002年,国务院取消了工商总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定点销售审批”权限,由此引发工商部门是否仍可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予以处罚的争议。
该电器配件店老板认为,因为国务院已取消了工商总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定点销售审批”项目,应当视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已放开经营,因此自己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的行为并未违法。
而工商局工作人员认为,根据我国《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是以国务院令公布的,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施行政管理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是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是为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需要,根据当前客观情况的变化如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修改等将一批不适宜的行政许可项目的予以变更或撤回,它并不是对与撤消的审批项目相对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
2002年3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广电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2002〕254号),《意见》明确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定点生产”、“专产专营”管理制度、和“不进入社会市场流通领域”的要求。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于2002年11月1日发布,《决定》中第567项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定点销售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是针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五个环节中的“销售”环节不再“不进入社会市场流通领域”的要求,对行政许可事项的调整。至此使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只能“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定点生产企业,根据广电部门需求安排产销计划,并指定生产企业实施销售专营(专卖),定向销售给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电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业务的企业,不进入社会市场流通领域”。
因此,古田县工商局认定该电器配件店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5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的规定。应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10条第2款规定“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