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域治理
家牛生事遭索赔 借“鸭”报复却获刑
2020-07-28 23:42作者:2013-12-6 郭强来源:
寿宁某男子因家养水牛破坏村民农田作物而遭索赔,气愤中,借机报复获刑。近日,寿宁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3日,被告人张某明养殖的水牛将同村被害人王某等的农田作物毁坏,经交涉,张某明赔偿王某人民币200元。同月28日13时许,张某明驾驶摩托车给在山上放牛的儿子送饭,途经村中“水仔岔”路段遇见王某,遂停车上前,以王某将鸭子放养于被其水牛毁坏的其他稻田,破坏现场,影响向他人理赔为由,同王某论理、争吵,并将王某踢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左侧少量气胸,右第5及左第7、8后肋骨骨折,脾脏破裂,左肾破裂,其伤情为重伤。案发当日,被告人张某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伤害被害人王某的事实经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因邻里琐事纠纷而将被害人王某殴打致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明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明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3日,被告人张某明养殖的水牛将同村被害人王某等的农田作物毁坏,经交涉,张某明赔偿王某人民币200元。同月28日13时许,张某明驾驶摩托车给在山上放牛的儿子送饭,途经村中“水仔岔”路段遇见王某,遂停车上前,以王某将鸭子放养于被其水牛毁坏的其他稻田,破坏现场,影响向他人理赔为由,同王某论理、争吵,并将王某踢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左侧少量气胸,右第5及左第7、8后肋骨骨折,脾脏破裂,左肾破裂,其伤情为重伤。案发当日,被告人张某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伤害被害人王某的事实经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因邻里琐事纠纷而将被害人王某殴打致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明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明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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