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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法院发出首张“禁酒令”
2020-07-28 23:43作者:钟兰芳 2014-6-19来源:
酗酒后与他人争吵,遂购买汽油放火焚烧他人房屋,被判缓刑还要禁酒。6月6日,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开出该院首张“禁酒令”,在对被告人林某某以放火判处刑罚适用缓刑的同时,禁止林某某饮酒三年。
福安女青年林某某现年35岁,2013年1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到福安市阳头街道钟某某家楼下向钟某某索要其前夫林某富的电话号码未果,并与钟某某发生争吵,遂产生放火焚烧钟某某住宅的念头。随后,被告人林某某搭乘出租车到附近的加油站内购买一桶93号汽油,返回钟某某住处,将汽油泼在钟某某家隔壁家郑某某房子的木制门上,用打火机点燃后离开。所幸附近居民发现着火,将燃火及时扑灭。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因醉酒对其放火的行为失去记忆,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行为的情况下,通过向相关知情人查证,了解案发的有关情况后,于2013年1月18日主动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并赔偿被害人郑某某经济损失3000元,取得对方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并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线索,又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悔罪态度明显,给予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审前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予以宣告缓刑。据此,福安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且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被告人饮酒。
福安女青年林某某现年35岁,2013年1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到福安市阳头街道钟某某家楼下向钟某某索要其前夫林某富的电话号码未果,并与钟某某发生争吵,遂产生放火焚烧钟某某住宅的念头。随后,被告人林某某搭乘出租车到附近的加油站内购买一桶93号汽油,返回钟某某住处,将汽油泼在钟某某家隔壁家郑某某房子的木制门上,用打火机点燃后离开。所幸附近居民发现着火,将燃火及时扑灭。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因醉酒对其放火的行为失去记忆,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行为的情况下,通过向相关知情人查证,了解案发的有关情况后,于2013年1月18日主动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并赔偿被害人郑某某经济损失3000元,取得对方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并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线索,又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悔罪态度明显,给予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审前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予以宣告缓刑。据此,福安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且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被告人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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