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域治理

村主任侵占村集体财产20多万元 村书记参与分赃获刑

2020-07-28 23:43作者:何方华 2014-7-14来源:
    近日,寿宁法院审结一起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侵占案,支部书记明知村民主任职务侵占,却不加制止,反而利用职便多次参与分赃,构成共犯,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村民主任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银、林某敏分别担任寿宁县某村村民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2009年8月至2014年1月间,林某银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村委防火林带建设、公路拓宽等各项工程建设中,虚增工程项目款,侵占村集体财产204880元;被告人林某敏知道后,不加制止,反而以默许、放任等方式,支持、配合林某银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并多次向林某银索要或者参与分赃共计8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敏在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虽未直接实施套取村财行为,但明知而以默许、放任等方式,支持、配合村民主任林某银实施犯罪,并多次索要或参与分赃得款81000元,表明二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共同侵占村集体财产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具有共同的侵占行为,因而构成共同犯罪;但被告人林某敏所起作用较次,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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