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域治理

前老板拖欠工资离开 现老板应否偿还欠薪

2020-07-28 23:45作者:2017-2-20 龚丽雯整来源:

本网讯  马先生:我是一家个人独资公司的职工。由于公司经营不善,拖欠我和其他员工工资以及年终绩效奖金共计5万余元。春节放假前,公司负责人刘某表示半个月内即能收到一笔10万元的货款,等我们年后返工时便能结清全部欠薪。没想到的是,刘某年后将公司转让给他人经营并办理了相关手续,自己则携款离去。而现公司投资人认为,我们的工资是刘某经营期间欠下的,与其没有任何关联,故我们只能找刘某索要,而无权要求公司担责。请问,这样的说法对吗?

 

【解答】

 

许水清(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建分所副主任、律师):马先生,您好!很显然,这样的说法是错误的,公司必须向你们清偿欠薪。一方面,个人独资公司投资人的改变并不等于公司不复存在。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也就是说,在个人独资企业中,承担支付工资责任的是“企业”,而非“个人”;变更登记只是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投资人的改变,不等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消灭,也不等于产生了新的个人独资企业,并不影响该独资企业转让前、后对外的权利、义务。刘某虽然已经转让独资公司并收取对价,但针对公司来说,只是投资人的调整,公司的属性以及对转让前的权利、义务并没有随之改变。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向你们偿付被拖欠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其中所指的“不影响”,当然包括向职工支付按照劳动合同所必须发放的工资。如果新经营者不愿意支付你们的工资,你们可先将证据提交到劳动监察大队请求帮助,如果还不行,可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对方支付工资。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