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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松比赛“替跑者”猝死 到底是谁的责任?

2020-07-28 23:45作者:2017-6-12 余凌云来源:

2016 年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比赛中发生“替跑者”猝死事件,死者家属将赛事运营方和转让号码布者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各种费用共计123 万余元。本案于本月7 日正式开庭,原被告就过错和因果关系在庭上进行了激烈辩论——

 

本案系国内首例,其依法裁判的结果,将为此类事件的责任认定提供可参考的裁判标准,具有深远意义。

 

本网讯  “原告方你这是属于侵权责任还是合同,请原告方明确下。”

 

“选择侵权。”

 

“鉴于原告方选择侵权,答辩人仅就侵权方面做出答辩理由。”

 

6 7 日上午9 时,厦门市海沧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国内首例马拉松“ 替跑者”猝死索赔案件。2016 年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比赛中发生“替跑者”猝死事件,死者家属将赛事运营方和转让号码布者告上法庭,请求判决赛事运营方和李某某连带赔偿吴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3 万余元,并放弃追究第三人尤某某的法律责任。

 

2016 12 10 日,“2016 建发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在厦门市海沧区举行。吴某某当日佩戴“李某某、F12530”的号码布进入赛道参跑。后吴某某在通过终点后不远处摔倒在地(现场距医疗保障点约10 ),出现心跳停止、呼吸微弱等情况,经赛事医疗点医护人员临时救护后,被送往厦门市海沧医院救治,并于当天上午11 33 分抢救无效死亡。

 

据了解,吴某某是通过其同事,即法院追加参与诉讼的第三人尤某某,从尤某某的朋友,即本案被告李某某处受让参赛号码布。同时,尤某某安排案外人许某某代为领取李某某的参赛包。吴某某将报名费以微信红包形式发给了尤某某,尤某某又将报名费发给了李某某。吴某某取得李某某的参赛包后,最终通过检录进入赛道参跑。

 

关于赛事运营方以及转让号码布者李某某对替跑猝死者吴某某是否构成侵权成为各方争议焦点。具体包括:赛事运营方是否已尽到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在比赛包发放、运动员检录以及比赛过程中的监管是否存在过失,以及相应的过错与吴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李某某转让比赛号码布是好意施惠行为还是侵权行为,该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相应行为与吴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成为各方相互攻防和激烈争论的焦点。

 

焦点1:赛事运营方

 

该承担什么责任?

 

“作为赛事运营方以及组织者对死者吴某某明显的违规替跑行为没有制止并立即终止吴某某的比赛资格,违背了最基本的监管义务。另外,赛事运营方在参赛包发放、比赛检录等方面也存在疏失,应当对吴某某死亡结果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原告代理人黎律师认为,吴某某作为男性却身着女性参赛人员号码布参加比赛并跑完了全场,整个过程中作为赛事组织者和管理者都没有对吴某某进行任何形式的劝告阻拦并立即终止其冒名顶替参赛的资格,直到吴某某在比赛终点处倒地猝死。

 

赛事运营方代理人王律师辩护称:首先,赛事运营方不存在主观上对吴某某的伤害故意;从事件突发性和偶发性的角度出发,结果也是赛事运营方在客观上不可预见的;其次,赛前检录行为不属于赛事方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方式。案件的赛事包含专业性和大众性两部分,针对参加不同类型的参赛选手,专业选手有严格的检录制度,主要目的是维护选手间的公平竞争,防止冒名顶替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较好成绩现象的发生。而群众性的普通选手的检录,仅系验证普通选手入场时是否拥有号码布即参赛资格,该号码布作为选手参与赛事的入场券,并非用于验证身份真实性的手段。参与赛事的选手多达1.8 万人,高标准的检录方式,将导致时间成本增加,影响正常比赛时间。部分选手的性别特征不明显,无法识别其真实性别,故大众选手性别区分无法通过简单的检录行为作出。

 

王律师认为赛事运营方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履行了相应的社会责任,没有过错。

 

焦点2:运营方过错

 

与猝死有无因果关系?

 

“如果吴某某在赛前不能轻易取得他人转让的号码布,运营方若对领取参赛包的环节严格把关,那么吴某某根本就没有替跑的机会,也就不会发生猝死的悲剧。”

 

“另外比赛中,如运营方能认真负责,对冒名顶替的违规行为予以及时制止并立即终止违规者的参赛资格,本案猝死的悲剧同样也可避免。”

 

原告代理人黎律师认为吴某某的猝死与运营方未履职导致组织工作疏漏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吴某某在比赛中没有受到任何外力施害,其猝死系偶然发生的不可预见之损害。故赛事运营方的行为与吴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赛事运营方代理人王律师在庭审间则强调,赛前的检录以及赛时的行为与运动员在比赛中的猝死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赛事方在整个赛事中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并履行了相应的社会责任。案涉赛事通过官方网站报名参赛。赛事官网公布有赛事规程、报名须知、参赛人员人身保险说明书等资料。

 

焦点3:转让比赛号码

 

布是否存在过错?

 

“作为此次比赛的参赛者,李某某明知转让参赛资格属于违规行为而转让,存在明显过错;无论前提条件是属于主动转让还是被动转让,抑或有偿转让还是原价转让,均不能否认李某某在转让行为中操作的违规性。”原告代理人黎律师认为。

 

李某某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辩护称,死者吴某某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因案外人许某某的冒领行为、赛事运营方在资格审核及安全保障方面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吴某某过于自信所致。李某某的好意施惠行为不具故意和重大过失,不存在过错,因此,李某某不承担相应的分担损失或补偿的责任。

 

焦点4:转让比赛号码

 

布与猝死有无因果关系?

 

“假如李某不向吴某提供转让参赛资格的机会,吴某某是无法取得参赛资格的,更无法参加此次半程马拉松比赛。本案的悲剧同样不会发生。因此,李某某转让参赛资格的行为与死者吴某某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着因果关系。”原告代理人黎律师认为。

 

李某某代理律师答辩认为,李某某仅与尤某某系情谊关系,与案件其他人素未谋面。李某某同意将自己参赛名额转让给尤某某的行为是好意施惠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因此,李某某好意施惠行为与吴某某过度运动猝死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第三人尤某某陈述意见认为,其与吴某某是同事,因个人爱好平时会报名参加一些马拉松比赛。同为马拉松爱好者,故其主观上是出于同事之谊、朋友间的帮忙,没有转让号码布获利的动机和行为。就本案事故,赛事运营方对比赛现场疏于监管或有默许行为,管理存在重大疏忽,应承担责任。

 

在法庭辩论环节,原被告双方对于基本的事实没有太大的争议,双方对于过错和因果关系,存在较大争议。经过3 个多小时的审理,走完了一审全部流程,具体结果会择日宣判。原告吴某某家属表示,诉讼请求已全部体现在代理律师的意见当中,将静待法律的公正裁决。

 

由于本案系国内首例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赔案件,本案的依法裁判将为此类事件的责任认定提供可参考的裁判标准,以进一步明确马拉松等体育赛事各方主体义务和责任,规范各方行为,减少乃至杜绝事故的发生,将对我国目前蓬勃发展的体育赛事产生深远影响。为此,海沧区法院适用由三位法官加四位人民陪审员的“大合议庭模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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