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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城区检察院监督一起涉230万元虚假诉讼案件

2025-07-08 16:30作者:小编来源:宁德蕉城检察

本网讯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近期,蕉城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一起由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刑民交叉”虚假诉讼案,获人民法院再审。

 

案件回顾:

 

案件中,陈某伪造了一份苏某向其借款230万元的借条及银行转账电子凭证,并以上述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苏某及其妻子,在苏某及其妻子缺席的情况下,骗取法院生效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

 

苏某及其妻子在知晓案件后,向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要求检察机关启动监督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受案后,经审查发现该案涉案金额较大,且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遂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办理,并以刑事案件已有证据为基础,进一步查清陈某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债权债务关系,通过民事诉讼及申请强制执行,企图非法占有苏某财产的事实。

 

鉴于上述事实,蕉城区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陈某全部诉讼请求,并对陈某处以罚款10万元。

 

虚假诉讼不仅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浪费司法资源,扰乱司法秩序,对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权威造成极大伤害。“碰瓷”国家法律,玩虚假诉讼的“套路”终会自食其果。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可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三)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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