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怕,新式盗刷银行卡防不胜防,小心别中招
本网讯 被告人洪某某通过多次截取多名被害人银行卡、身份证件等个人信息,窃取金额超过10万,日前,柘荣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洪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被害人袁某某称,2018年3月7日11时50分左右,袁某某手机收到几条信息,起初并没有去在意这些。直到3月17日,袁某某的孩子根据手机信息提醒,发现银行卡内的钱没了,袁某某回忆并没有操作过网上银行。短信记录提示共计被刷了3次,一次被盗刷7788元,还有两次分别盗刷500.37元。第一次被刷走的7788元是在一家叫做“英龙华辰旗舰店”购买了一部iphoneX手机,买来的手机通过顺丰快递寄到苍南县望里镇望里大酒店,由一名叫游某的人接收。根据订单记录提示,袁某某拨打了收件人的手机号码,但无人接听,银行卡内的存款不翼而飞。类似情况共发生20余起,案发后,被告人洪某某于2018年3月23日在其租住的柘荣县双城镇荣华公寓一房间内被柘荣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9日至2018年3月19日,被告人洪某某利用“嗅探C118”设备先获取被害人手机号码,进而通过10086微信公众号,登录建设银行的网上营业厅,查询到被害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等信息,再将被害人银行卡绑定到新注册的微信、QQ上进行转账、提现,窃取了被害人卡内资金。或利用被害人手机号码登录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获取被害人银行卡信息,而后将银行卡绑定唯品会APP、携程APP等多个网络APP进行购物消费等。除此之外,被告人洪某某还利用其堂弟洪某河在福鼎市用同样方法拦截到的银行卡信息,由其进行后续盗刷处理,所得款项约定两人平分。被告人洪某某通过上述作案共24起,盗刷他人银行卡内资金共计100288.4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银行账户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洪某某对施某某、张某某等人盗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未遂,予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洪某某盗窃对象中有2名系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