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
寿宁法院多措并举力促调解成效好
2020-07-29 09:11作者:佚名来源:
寿宁法院受理原告杨某某、周某等6人分别诉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6原告的货款均于2010年上半年被欠,导致资金周转困难,经多次催讨,被告以其非债务人为由拒绝付款。原告曾于2011年底起诉,因证据不足而撤诉。6原告要债无门,情绪激动,纷纷携家人表示要采取集体上访等非正常手段讨回货款,并于今年6月21日再次诉至法院。面对该6起多方关注、法律关系复杂、诉讼主体难以确定、涉及地方龙头企业的案件,承办人从构建和谐社会,消除不稳定因素着手,采取以下四措施,终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即履行标的款,达到案结事了人和之效。具体措施如下:
实行全方位调解,承办人从收案至判决前展开全程释明,判前提示。通过摆事实、讲道理、释法律,营造一种相互信任的氛围;帮助当事人明白诉讼中潜在的利、弊,从而磨合当事人双方的期待值,让各方当事人更为理性地解决纠纷。
采取当事人举证与法院依职权取证相结合,尽可能地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不以当事人负举证责任为借口而忽视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不断整合调解资源,实行全员互动共调机制,形成调解机制合力。首先摸清双方当事人的底细,动员对双方有影响力、能密切配合做好调解工作的人参与调解,恰到好处地讲些圆场话,使隔阂得以解除,把工作做到当事人心坎上。
始终做到三心:耐心听取当事人的牢骚,使其压抑的心理得到宣泄;真心帮助当事人排忧解难,做到动之以情,明之以理,晓之以法,以诚动人;细心捕促调解机遇,因势利导地促成调解。
实行全方位调解,承办人从收案至判决前展开全程释明,判前提示。通过摆事实、讲道理、释法律,营造一种相互信任的氛围;帮助当事人明白诉讼中潜在的利、弊,从而磨合当事人双方的期待值,让各方当事人更为理性地解决纠纷。
采取当事人举证与法院依职权取证相结合,尽可能地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不以当事人负举证责任为借口而忽视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不断整合调解资源,实行全员互动共调机制,形成调解机制合力。首先摸清双方当事人的底细,动员对双方有影响力、能密切配合做好调解工作的人参与调解,恰到好处地讲些圆场话,使隔阂得以解除,把工作做到当事人心坎上。
始终做到三心:耐心听取当事人的牢骚,使其压抑的心理得到宣泄;真心帮助当事人排忧解难,做到动之以情,明之以理,晓之以法,以诚动人;细心捕促调解机遇,因势利导地促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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