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
积极共建无讼区域,网格管理合力化讼——寿宁法院共同参与化讼武曲镇一起“工伤”纠纷
2020-07-29 09:11作者:佚名来源:
纠纷由来
范希弼是寿宁县武曲镇承天村人,2011年1月1日与宁德市大裕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裕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磨砂工作。
2011年12月7日下午,范希弼到精一车间上班,因该车间需更换新的混沙机,公司安排范希弼拆除旧的混沙机底座,下午3时许,范希弼在用电动镐钻混沙机底座的水泥柱时,突感身体不适,随即晕倒在厂内,公司闻迅立即送范希弼到武曲卫生院后转闽东医院救治,经闽东医院诊断为脑出血、高血压、腔隙性脑梗塞等病。在住院的前一段时间,该公司共垫付医疗费3万多元。2011年12月27日,大裕公司向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2012年1月17日,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宁人社决字(2012)502号《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对范希弼突发疾病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双方收到宁人社决字(2012)502号决定书后,大裕公司据此认为范希弼不属于工伤拒绝支付医药费。范希弼的亲属认为范希弼的突发病与改变劳动工种、劳动强度过大等有密切关系,一边多次组织10—30人到大裕公司索要住院治疗费,要求继续支付住院的医药费至治愈,并依法赔偿有关费用等经济损失。一边向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因影响到社会安定稳定和企业生产经营,武曲镇党委、政府对这起纠纷十分重视,及时组织镇相关部门多次调解,但都未能解决。
化讼过程
2012年3月7日寿宁法院叶振平副院长、李斌专委、杨德安庭长等人到武曲镇召开“无讼区域”建设联络点成立工作会议,并与武曲镇党委签订《共建无讼区域示范点责任书》。会议期间,武曲镇党委书记郑新平要求帮助调处大裕公司与范希弼亲属间这起久缠未决的纠纷。叶振平副院长、李斌专委、杨德安庭长了解情况后,积极参与调处此案。5月18日本案得到化讼。
鉴于案件历时久,双方矛盾冲突大,经镇党委和叶付院长商量,决定召开由县法院(含武曲镇人民陪审员)、镇综治委、司法办、派出所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了解案情。会上,镇相关部门介绍了案情及前期所做的调解工作情况,调处的难点,无法调处的原因主要是:大裕公司认为市劳动部门已认定工人范希弼不属于工伤,拒绝继续支付医药费;范希弼亲属认为范希弼是该公司的工人,其突发病与公司副经理违章强令57岁老人干重体力劳动有直接关系,现人仍在医院治疗,公司不付医疗费,家人无法承担沉重的治疗和生活费用,只好把范希弼抬到该公司。一边是工人住院无医疗费,一边是企业的正常生产无法进行,事情闹到镇党委、政府处于两难境地。
为进一步了解案情,搞清双方的情况和真实想法,叶付院长决定不再坐堂办案,带领法院化讼人员深入到厂区和当事人亲属中详细了解情况,倾听双方当事人诉求。
公司方认为,范希弼是他们公司的工人,有订劳动合同。范希弼在劳动过程中突发疾病倒地,公司方闻讯后立即将范希弼送到武曲卫生院,初诊后马上转到闽东医院住院救治,并垫付医疗费3万多元。在范希弼住院期间,公司方向宁德市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2年1月17日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宁人社决字(2012)502号《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对范希弼突发疾病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公司方认为范希弼不属于工伤,他们没有责任,况且他们从人道方面出发已垫付医疗费3万多元,现无法继续支付医疗费。对《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范希弼可依法申请复议。但要求镇政府制止范希弼亲属几十人来吵闹,影响企业生产。
范希弼亲属方认为:范希弼在该公司劳动了多年,具体劳动工种是从事磨砂工作,2011年1月1日他与该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管理混乱、违章指挥,强令57岁老人在没有防护措施情况下用电动镐钻混沙机底座水泥柱,由于劳动强度过大、过度疲劳,才致其昏迷在工作现场。经闽东医院两天两夜的抢救才幸免于难,诊断为:脑出血、高血压、脑隙性脑梗塞,现半身不遂,生活难于自理。目前,范希弼仍在闽东医院神经内科治疗,已失去劳动能力,死亡仍在时刻威胁着他,而家里已花光所有积蓄,到处借钱用于治疗。因此要求公司继续支付医药费至病人治愈,并赔偿住院期间的误工费及家人的护理费等。但公司拒绝继续支付医药费,多次到公司要求支付医药费是无奈之举,也是维护工人的权益。
法院在走访双方当事人,倾听双方诉求的同时,积极宣传《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工伤”的规定、工人权益的维护等相关规定进行讲解,对发生纠纷如何解决等进行了宣传、疏导,让双方当事人明确法律规定,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为化讼打下基础。
经过调查、与当事人的沟通,明确本案纠纷的症结,县法院、镇综治委、司法办、派出所及武曲镇人民陪审员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共同商讨合适稳妥的解决途径,决定分二步进行化解:
因厂方拒绝支付继续治疗费,鉴于范希弼仍在医院治疗,家里困难状况,为避免亲属们的争吵影响企业生产,先采取以下措施“治标”:
1、由镇综治委、司法办出面做大裕公司工作,明确要求公司在宁德市政府行政复议结果(包括行政诉讼结果)出来之前继续给范希弼支付住院所有医药费及每月850元最低工资。
2、由法院、派出所及武曲镇人民陪审员负责范希弼亲属思想工作,明确告知在厂方继续支付范希弼住院医药费及每月850元最低工资后,不准再到厂方吵闹,否责将对主要人员依法予以追究法律责任。纠纷等复议结果出来时再协商解决。
本案是否属于工伤,要等宁德市政府复议结果,若复议结果是属于“工伤”,那好处理,就依法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双方当事人思想都会通。若行政复议结果不属于“工伤”, 范希弼方可能会提起行政诉讼,也可能不会提起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提起行政诉讼,那事情就比较难处理。厂方若拒绝支付医药费,范希弼众亲属还会到厂方去闹,影响社会稳定,也可能上访。为避免该情况出现,会上大家商议决定,若不是“工伤”,可采取以下措施解决,以“治本”。
1、动员厂方与范希弼解除劳动关系。
2、鉴于范希弼生活难于自理的身体状况及家庭困难情况,动员厂方除支付给住院医药费外,一次性给予范希弼经济补偿,领款后,范希弼方不得再向厂方索要任何款项。
3、特殊情况下,镇政府可出面予以适当资助。
解决的方案已经确定了,关键在于实施,在于做人的思想工作,“情”、“理”、“法”三者都要兼顾,才能把纠纷化解掉。县法院与镇综治委、司法办、派出所及人民陪审员根据方案要求,按各自分工去耐心做工作之后,双方当事人都接受了,纠纷得到初步控制。
2012年5月2日,宁德市人民政府复议裁定此案不属于“工伤”,公司方从事发到此日已支付医药费51000元,最低生活保障金3400元。为此,公司方表示不再支付医药费。此时,范希弼亲属表示不再提起行政诉讼,再次聚集到工厂,双方矛盾重新开始激化,双方要求镇政府和法院予以协调解决。纠纷到了最后解决的关口,不解决就会闹事、上访。大家启动了方案第二步,开始协调。
针对大裕公司不再支付医药费的行为,做好公司的工作是关键。首先明确公司是有责任的,于法,本案虽不属工伤,但管理不规范,也未对工人进行体检和相应岗位培训,范希弼虽未到退休年龄,但毕竟是57岁了,在不清楚其身体情况下,强行让其从事不熟悉的电动镐拆水泥柱工作,其脑出血、脑隙性脑梗塞的发作与高强度工作和过度疲劳是有关联的,从这一点来说,公司是有过错的;其次,于理来说,公司是受益者;第三,于情来说,公司与范希弼存在多年劳动关系,今天范希弼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现躺在医院救治,在死亡线上挣扎,即使治疗好也是半身不遂,生活无法自理,其家庭也因此陷入困境,公司做为工人的“娘家人”难道不该伸手拉一把?经过多次交流劝说,公司同意在解除合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对范希弼亲属工作时,明确范希弼的突发病公司方虽有一定的责任,但确实不符合工伤的法律要件,要求公司方参照工伤标准处理没有法律依据,公司即使有过错,但突发疾病也不是公司所愿,脑出血根源还是范希弼自身疾病,公司行为即使是引发因素,也只是次要责任,与工厂发生事故导致工人受伤是不一样的。通过反复做思想工作,范希弼亲属同意在解除合同时 由公司方一次性给予补偿款方案。
通过一对一,背靠背做两方的思想工作,在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情况下,对补偿款数额进行了多次协调,最终还差2万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法院与镇领导商议,经济补偿金差额的2万元由镇政府支付,最终,双方达成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大裕公司除支付给范希弼医药费51000元,最低生活保障金3400元外,一次再给范希弼经济补偿金8万元,武曲镇政府给范希弼2万元困难补助款(含农村医疗报销金额)共计10万元用于范希弼的后续治疗。至此,经过两个多月努力,化讼了此案,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回访感悟
案件调解后,法院叶振平副院长、李斌专委等人于2012年11月2日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回访。与大裕公司领导交流时,他们也认为这次事件教训深刻,不止工人身体受到损伤,企业也付出了代价。他们将对新进厂工人和上了年纪的工人进行体检和相应岗前培训,注意工作的安排等,也感谢镇政府和法院帮助化解了难题,使企业恢复了正常生产秩序。与范希弼家属回访时,她们也说平常没注意他的身体状况,造成今天的后果,但感谢镇政府和法院帮助,使其能继续治疗下去,也缓解了家庭的困难。
经过回访,我们也感到欣慰,首先企业进一步认识到工人身体健康与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息息相关,主动加强了工人权益的维护。其次,工人权益得到维护,一个因此陷入困境的家庭得到拯救,能重归正常生活轨道。
本案发生后,镇综治委、司法办、派出所第一时间介入调解,制止了双方矛盾激化和人员冲突造成的新的人员伤害,有效防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法院审判员对双方进行了针对性强的法律宣传和调解,改变了双方不可调和的态度,从法律层面奠定了调解的主基调。镇政府的实质性支持,确保了此案的最终调化。各部门有效的分工配合,最终化解了这一老大难事件,光靠单一部门之力,要化解此案难度极大。只有群策群力,才解有效构建社会化的化讼格局,卓有成效地开展化讼工作。
本案调解,法院武曲镇人民陪审员作出了很大贡献,他身为本地人,德高望重,经常调处群众纠纷,群众信服他,对案件相关法律的宣传,群众不正确看法的纠正,企业生产秩序的恢复起了很大作用。镇综治委、司法办、派出所工作人员,经常在镇内各村执行任务,地点、人头熟悉,为及时调处纠纷,制止矛盾激化、扩大,起到了极其重要基础性作用。因此调解工作网格化,固定人员、固定地点,在熟悉地点、人员的基础上,对案件的及时介入、及时调解、化讼起到的作用十分明显。
司法建议
2012年寿宁法院通过本案的化讼,以及走访了武曲镇、南阳镇等十几家企业,发现一些企业普遍存在问题:
工厂招收工人心切,进厂时未体检,平时也没有进行年度健康体检。没有体检,就不知工人的身体状况,可能会把患高血压、心脏病等的工人安排去从事不适合其工作的特种行业或干重体力活,极可能发生突发病,特别是年龄超过50多岁的,发病概率更高。如本案就是其中的一例,一定要从此案吸取教训。
工人上岗没培训,或换岗没培训。上岗没有培训,就会造成劳动操作不规范,不规范就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尤其是特种行业。虽然有的企业工人上岗时有经过短期培训,但换工种时就没有进行相关培训,这样就存在安全隐患。
为保护工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院对寿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司法建议如下:
一、对全县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清现在厂里工人,有无岗前培训,工人进厂时有无体检及有否进行年度健康体检。
二、宣传、引导、监督企业在招收工人时要进行体检并建立档案,并根据工人的身体情况,妥善安排不同工种;同时宣传、引导企业对工人进行年度健康体检,监督企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和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引导、监督企业对没有经过岗前培训的上岗工人重新进行岗前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才能从事生产。
范希弼是寿宁县武曲镇承天村人,2011年1月1日与宁德市大裕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裕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磨砂工作。
2011年12月7日下午,范希弼到精一车间上班,因该车间需更换新的混沙机,公司安排范希弼拆除旧的混沙机底座,下午3时许,范希弼在用电动镐钻混沙机底座的水泥柱时,突感身体不适,随即晕倒在厂内,公司闻迅立即送范希弼到武曲卫生院后转闽东医院救治,经闽东医院诊断为脑出血、高血压、腔隙性脑梗塞等病。在住院的前一段时间,该公司共垫付医疗费3万多元。2011年12月27日,大裕公司向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2012年1月17日,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宁人社决字(2012)502号《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对范希弼突发疾病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双方收到宁人社决字(2012)502号决定书后,大裕公司据此认为范希弼不属于工伤拒绝支付医药费。范希弼的亲属认为范希弼的突发病与改变劳动工种、劳动强度过大等有密切关系,一边多次组织10—30人到大裕公司索要住院治疗费,要求继续支付住院的医药费至治愈,并依法赔偿有关费用等经济损失。一边向宁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因影响到社会安定稳定和企业生产经营,武曲镇党委、政府对这起纠纷十分重视,及时组织镇相关部门多次调解,但都未能解决。
化讼过程
2012年3月7日寿宁法院叶振平副院长、李斌专委、杨德安庭长等人到武曲镇召开“无讼区域”建设联络点成立工作会议,并与武曲镇党委签订《共建无讼区域示范点责任书》。会议期间,武曲镇党委书记郑新平要求帮助调处大裕公司与范希弼亲属间这起久缠未决的纠纷。叶振平副院长、李斌专委、杨德安庭长了解情况后,积极参与调处此案。5月18日本案得到化讼。
鉴于案件历时久,双方矛盾冲突大,经镇党委和叶付院长商量,决定召开由县法院(含武曲镇人民陪审员)、镇综治委、司法办、派出所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联席会议,了解案情。会上,镇相关部门介绍了案情及前期所做的调解工作情况,调处的难点,无法调处的原因主要是:大裕公司认为市劳动部门已认定工人范希弼不属于工伤,拒绝继续支付医药费;范希弼亲属认为范希弼是该公司的工人,其突发病与公司副经理违章强令57岁老人干重体力劳动有直接关系,现人仍在医院治疗,公司不付医疗费,家人无法承担沉重的治疗和生活费用,只好把范希弼抬到该公司。一边是工人住院无医疗费,一边是企业的正常生产无法进行,事情闹到镇党委、政府处于两难境地。
为进一步了解案情,搞清双方的情况和真实想法,叶付院长决定不再坐堂办案,带领法院化讼人员深入到厂区和当事人亲属中详细了解情况,倾听双方当事人诉求。
公司方认为,范希弼是他们公司的工人,有订劳动合同。范希弼在劳动过程中突发疾病倒地,公司方闻讯后立即将范希弼送到武曲卫生院,初诊后马上转到闽东医院住院救治,并垫付医疗费3万多元。在范希弼住院期间,公司方向宁德市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2年1月17日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宁人社决字(2012)502号《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对范希弼突发疾病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公司方认为范希弼不属于工伤,他们没有责任,况且他们从人道方面出发已垫付医疗费3万多元,现无法继续支付医疗费。对《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范希弼可依法申请复议。但要求镇政府制止范希弼亲属几十人来吵闹,影响企业生产。
范希弼亲属方认为:范希弼在该公司劳动了多年,具体劳动工种是从事磨砂工作,2011年1月1日他与该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管理混乱、违章指挥,强令57岁老人在没有防护措施情况下用电动镐钻混沙机底座水泥柱,由于劳动强度过大、过度疲劳,才致其昏迷在工作现场。经闽东医院两天两夜的抢救才幸免于难,诊断为:脑出血、高血压、脑隙性脑梗塞,现半身不遂,生活难于自理。目前,范希弼仍在闽东医院神经内科治疗,已失去劳动能力,死亡仍在时刻威胁着他,而家里已花光所有积蓄,到处借钱用于治疗。因此要求公司继续支付医药费至病人治愈,并赔偿住院期间的误工费及家人的护理费等。但公司拒绝继续支付医药费,多次到公司要求支付医药费是无奈之举,也是维护工人的权益。
法院在走访双方当事人,倾听双方诉求的同时,积极宣传《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工伤”的规定、工人权益的维护等相关规定进行讲解,对发生纠纷如何解决等进行了宣传、疏导,让双方当事人明确法律规定,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为化讼打下基础。
经过调查、与当事人的沟通,明确本案纠纷的症结,县法院、镇综治委、司法办、派出所及武曲镇人民陪审员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共同商讨合适稳妥的解决途径,决定分二步进行化解:
因厂方拒绝支付继续治疗费,鉴于范希弼仍在医院治疗,家里困难状况,为避免亲属们的争吵影响企业生产,先采取以下措施“治标”:
1、由镇综治委、司法办出面做大裕公司工作,明确要求公司在宁德市政府行政复议结果(包括行政诉讼结果)出来之前继续给范希弼支付住院所有医药费及每月850元最低工资。
2、由法院、派出所及武曲镇人民陪审员负责范希弼亲属思想工作,明确告知在厂方继续支付范希弼住院医药费及每月850元最低工资后,不准再到厂方吵闹,否责将对主要人员依法予以追究法律责任。纠纷等复议结果出来时再协商解决。
本案是否属于工伤,要等宁德市政府复议结果,若复议结果是属于“工伤”,那好处理,就依法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双方当事人思想都会通。若行政复议结果不属于“工伤”, 范希弼方可能会提起行政诉讼,也可能不会提起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不提起行政诉讼,那事情就比较难处理。厂方若拒绝支付医药费,范希弼众亲属还会到厂方去闹,影响社会稳定,也可能上访。为避免该情况出现,会上大家商议决定,若不是“工伤”,可采取以下措施解决,以“治本”。
1、动员厂方与范希弼解除劳动关系。
2、鉴于范希弼生活难于自理的身体状况及家庭困难情况,动员厂方除支付给住院医药费外,一次性给予范希弼经济补偿,领款后,范希弼方不得再向厂方索要任何款项。
3、特殊情况下,镇政府可出面予以适当资助。
解决的方案已经确定了,关键在于实施,在于做人的思想工作,“情”、“理”、“法”三者都要兼顾,才能把纠纷化解掉。县法院与镇综治委、司法办、派出所及人民陪审员根据方案要求,按各自分工去耐心做工作之后,双方当事人都接受了,纠纷得到初步控制。
2012年5月2日,宁德市人民政府复议裁定此案不属于“工伤”,公司方从事发到此日已支付医药费51000元,最低生活保障金3400元。为此,公司方表示不再支付医药费。此时,范希弼亲属表示不再提起行政诉讼,再次聚集到工厂,双方矛盾重新开始激化,双方要求镇政府和法院予以协调解决。纠纷到了最后解决的关口,不解决就会闹事、上访。大家启动了方案第二步,开始协调。
针对大裕公司不再支付医药费的行为,做好公司的工作是关键。首先明确公司是有责任的,于法,本案虽不属工伤,但管理不规范,也未对工人进行体检和相应岗位培训,范希弼虽未到退休年龄,但毕竟是57岁了,在不清楚其身体情况下,强行让其从事不熟悉的电动镐拆水泥柱工作,其脑出血、脑隙性脑梗塞的发作与高强度工作和过度疲劳是有关联的,从这一点来说,公司是有过错的;其次,于理来说,公司是受益者;第三,于情来说,公司与范希弼存在多年劳动关系,今天范希弼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现躺在医院救治,在死亡线上挣扎,即使治疗好也是半身不遂,生活无法自理,其家庭也因此陷入困境,公司做为工人的“娘家人”难道不该伸手拉一把?经过多次交流劝说,公司同意在解除合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对范希弼亲属工作时,明确范希弼的突发病公司方虽有一定的责任,但确实不符合工伤的法律要件,要求公司方参照工伤标准处理没有法律依据,公司即使有过错,但突发疾病也不是公司所愿,脑出血根源还是范希弼自身疾病,公司行为即使是引发因素,也只是次要责任,与工厂发生事故导致工人受伤是不一样的。通过反复做思想工作,范希弼亲属同意在解除合同时 由公司方一次性给予补偿款方案。
通过一对一,背靠背做两方的思想工作,在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情况下,对补偿款数额进行了多次协调,最终还差2万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法院与镇领导商议,经济补偿金差额的2万元由镇政府支付,最终,双方达成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大裕公司除支付给范希弼医药费51000元,最低生活保障金3400元外,一次再给范希弼经济补偿金8万元,武曲镇政府给范希弼2万元困难补助款(含农村医疗报销金额)共计10万元用于范希弼的后续治疗。至此,经过两个多月努力,化讼了此案,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回访感悟
案件调解后,法院叶振平副院长、李斌专委等人于2012年11月2日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回访。与大裕公司领导交流时,他们也认为这次事件教训深刻,不止工人身体受到损伤,企业也付出了代价。他们将对新进厂工人和上了年纪的工人进行体检和相应岗前培训,注意工作的安排等,也感谢镇政府和法院帮助化解了难题,使企业恢复了正常生产秩序。与范希弼家属回访时,她们也说平常没注意他的身体状况,造成今天的后果,但感谢镇政府和法院帮助,使其能继续治疗下去,也缓解了家庭的困难。
经过回访,我们也感到欣慰,首先企业进一步认识到工人身体健康与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息息相关,主动加强了工人权益的维护。其次,工人权益得到维护,一个因此陷入困境的家庭得到拯救,能重归正常生活轨道。
本案发生后,镇综治委、司法办、派出所第一时间介入调解,制止了双方矛盾激化和人员冲突造成的新的人员伤害,有效防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法院审判员对双方进行了针对性强的法律宣传和调解,改变了双方不可调和的态度,从法律层面奠定了调解的主基调。镇政府的实质性支持,确保了此案的最终调化。各部门有效的分工配合,最终化解了这一老大难事件,光靠单一部门之力,要化解此案难度极大。只有群策群力,才解有效构建社会化的化讼格局,卓有成效地开展化讼工作。
本案调解,法院武曲镇人民陪审员作出了很大贡献,他身为本地人,德高望重,经常调处群众纠纷,群众信服他,对案件相关法律的宣传,群众不正确看法的纠正,企业生产秩序的恢复起了很大作用。镇综治委、司法办、派出所工作人员,经常在镇内各村执行任务,地点、人头熟悉,为及时调处纠纷,制止矛盾激化、扩大,起到了极其重要基础性作用。因此调解工作网格化,固定人员、固定地点,在熟悉地点、人员的基础上,对案件的及时介入、及时调解、化讼起到的作用十分明显。
司法建议
2012年寿宁法院通过本案的化讼,以及走访了武曲镇、南阳镇等十几家企业,发现一些企业普遍存在问题:
工厂招收工人心切,进厂时未体检,平时也没有进行年度健康体检。没有体检,就不知工人的身体状况,可能会把患高血压、心脏病等的工人安排去从事不适合其工作的特种行业或干重体力活,极可能发生突发病,特别是年龄超过50多岁的,发病概率更高。如本案就是其中的一例,一定要从此案吸取教训。
工人上岗没培训,或换岗没培训。上岗没有培训,就会造成劳动操作不规范,不规范就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尤其是特种行业。虽然有的企业工人上岗时有经过短期培训,但换工种时就没有进行相关培训,这样就存在安全隐患。
为保护工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院对寿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司法建议如下:
一、对全县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清现在厂里工人,有无岗前培训,工人进厂时有无体检及有否进行年度健康体检。
二、宣传、引导、监督企业在招收工人时要进行体检并建立档案,并根据工人的身体情况,妥善安排不同工种;同时宣传、引导企业对工人进行年度健康体检,监督企业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和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三、引导、监督企业对没有经过岗前培训的上岗工人重新进行岗前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才能从事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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