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

当“诚信兴商”巧遇“失信修复”

2020-11-26 18:02作者:肖江鸿来源:

        本网讯  “诚信”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立足之本。制假售假、商业欺诈、偷税漏税、逃债骗贷等破坏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寿宁县平溪镇某超市经营者周某从一不明身份的送货人处购入“天之蓝”白酒7瓶、“海之蓝”白酒43瓶及“红牛”维生素能量饮料5箱。上述白酒货值7140元,饮料货值580元。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上述商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鉴定,涉案白酒为假冒产品,涉案饮料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外包装高度相似,足以引起混淆。


        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对周某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扣押涉案白酒及饮料,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53000元。其后,周某未及时履行生效处罚决定书,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寿宁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执行中发现,周某有履行义务意向,同时村委出具证明被执行人经营不善与家庭困难证明,周某暂无履行能力。按照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据《寿宁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周某适用信用修复激励机制,法院暂缓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高名单,促其诚信经营,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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