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
刑释男子在霞浦行窃败露拒捕成抢劫
2020-07-29 01:48作者:2013-12-30来源:
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一起由盗窃案演变成盗窃、抢劫的案件。
经查明,被告人韩某曾因盗窃罪于2010年4月3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4月30日刑满释放。今年3月至6月,被告人韩某先后单独或伙同他人在霞浦县松城街道惠多超市门口、第二小学门口、太康路时尚空间内衣店门口,盗走三被害人存放在摩托车座垫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3600元、YUWIN牌按键手机一部、摩托罗拉XT500触摸屏手机一部等物。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部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15元。
今年7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韩某在霞浦县松城街道府前路中兴商场门口,盗走另一被害人存放在电动车后备箱内的浅灰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530元及银行卡等物,被害人当场发现并上前追赶,被告人韩某为抗拒抓捕取出随身携带的刀具以阻止被害人追赶,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韩某住处查获赃物YUWIN牌按键手机、摩托罗拉XT500元触摸屏手机等物,并追缴上述物品归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439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韩某在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凶器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对被告人韩某应予数罪并罚。
被告人韩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
经查明,被告人韩某曾因盗窃罪于2010年4月3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4月30日刑满释放。今年3月至6月,被告人韩某先后单独或伙同他人在霞浦县松城街道惠多超市门口、第二小学门口、太康路时尚空间内衣店门口,盗走三被害人存放在摩托车座垫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3600元、YUWIN牌按键手机一部、摩托罗拉XT500触摸屏手机一部等物。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部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15元。
今年7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韩某在霞浦县松城街道府前路中兴商场门口,盗走另一被害人存放在电动车后备箱内的浅灰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530元及银行卡等物,被害人当场发现并上前追赶,被告人韩某为抗拒抓捕取出随身携带的刀具以阻止被害人追赶,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韩某住处查获赃物YUWIN牌按键手机、摩托罗拉XT500元触摸屏手机等物,并追缴上述物品归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439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韩某在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凶器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对被告人韩某应予数罪并罚。
被告人韩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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