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要闻
为民解忧 法官病床调解 握手言和 医款终得落实
2020-07-28 19:24作者:2014-4-24 陈小康来源:
“谢谢,谢谢。”病床上的谢某看着对方在调解书上的签名,一颗悬着的心总算落地,拉着薛法官的手连声道谢。
“案件顺利调解,被告说医疗款过些天也会到位,帮你解决了这燃眉之急,我也替你高兴。”病床前的薛法官笑着点头,“要好好保重身体,争取早日康复。”
这是柘荣法院民一庭“病床调解”的又一例成功案例。原告谢某出生于1953年7月,于1997年间进入柘荣县某电站工作,任发电操作员,月工资按发电量计算核发计件工资,原告一直工作至2013年退休。2012年6月间,原告因患白血病住院支付了巨额医疗费用,因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劳动合同、相关社会保险,以致原告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按2000元/月的工资基数支付原告的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原告因患白血病支付的医疗费58226.56元。被告却以电站系其2008年从案外人处受让,社保义务应由出让人担负为由,拒不承担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本案受到社会各界关注,原告在开庭后又因白血病再次入院,急需费用维持医疗。承办法官在了解情况后,考虑病人病情,多次深入医院、电站和当事人住处开展调解,并联动当地司法、综治等多部门力量联合化解,最终促成调解协议达成,被告当即一次性支付原告补偿医疗费、社会保险待遇等费用50000元,原告得到及时的救治。
在案后的采访中,薛法官感触良多:每一位法官的心中都有一杆天平,维系平衡的一边是理一边是情,我们法官主动到当事人身边谈心唠嗑,用群众的大白话说理释明,用法律人的真情实意打动人心,真正的做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才对得起我们胸前的天平徽章,对得起我们心中法律的天平。
近年来,柘荣法院充分联动人民调解、民间调解、行政调解等力量,切实发挥“十点一庭一小时巡回审判网”,扎实开展涉民案件实地调解,仅2014年第一季度,各巡回审判点法官共带案走访45余次,实地解决矛盾纠纷35件,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达75.82%,得到群众好评。
【法律链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一项法定基本义务。目前,很多用人单位为节约成本,逃避法律责任,故意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不能根据国家法律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发生工伤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案件顺利调解,被告说医疗款过些天也会到位,帮你解决了这燃眉之急,我也替你高兴。”病床前的薛法官笑着点头,“要好好保重身体,争取早日康复。”
这是柘荣法院民一庭“病床调解”的又一例成功案例。原告谢某出生于1953年7月,于1997年间进入柘荣县某电站工作,任发电操作员,月工资按发电量计算核发计件工资,原告一直工作至2013年退休。2012年6月间,原告因患白血病住院支付了巨额医疗费用,因被告未为原告办理劳动合同、相关社会保险,以致原告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按2000元/月的工资基数支付原告的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原告因患白血病支付的医疗费58226.56元。被告却以电站系其2008年从案外人处受让,社保义务应由出让人担负为由,拒不承担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本案受到社会各界关注,原告在开庭后又因白血病再次入院,急需费用维持医疗。承办法官在了解情况后,考虑病人病情,多次深入医院、电站和当事人住处开展调解,并联动当地司法、综治等多部门力量联合化解,最终促成调解协议达成,被告当即一次性支付原告补偿医疗费、社会保险待遇等费用50000元,原告得到及时的救治。
在案后的采访中,薛法官感触良多:每一位法官的心中都有一杆天平,维系平衡的一边是理一边是情,我们法官主动到当事人身边谈心唠嗑,用群众的大白话说理释明,用法律人的真情实意打动人心,真正的做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才对得起我们胸前的天平徽章,对得起我们心中法律的天平。
近年来,柘荣法院充分联动人民调解、民间调解、行政调解等力量,切实发挥“十点一庭一小时巡回审判网”,扎实开展涉民案件实地调解,仅2014年第一季度,各巡回审判点法官共带案走访45余次,实地解决矛盾纠纷35件,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达75.82%,得到群众好评。
【法律链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一项法定基本义务。目前,很多用人单位为节约成本,逃避法律责任,故意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不能根据国家法律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金,发生工伤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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