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试劳役代偿 让“破坏者”变“保护者”
宁德市蕉城区检察院创新形式推动受损生态资源有效恢复
本网讯 日前,由宁德市蕉城区检察院提起诉讼的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蕉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承担环境侵权责任。这是民法典施行后,宁德市首例以劳务代偿方式判决的保护水产资源案件。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林某某在禁渔期内违反水产资源管理法规,驾驶自有木质船舶至宁德市蕉城区漳湾海域,使用发电机及抄网进行电鱼捕捞活动。同日,宁德海警局蕉城工作站执法人员在海面巡逻过程中当场抓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被告人林某某,同时从林某某船舶上查获其非法捕捞的渔获共计5.9613千克,并扣押木质船舶1艘、发电机1台及抄网1根。经宁德市蕉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小组鉴定,林某某非法捕捞渔获价值人民币199元。
2021年2月4日,蕉城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充分调查研究,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国家规定的禁渔期、禁渔区内,采用禁用的工具、方式实施了捕捞行为,其行为损害了自然生态平衡,造成渔业资源被破坏,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官通过对林某某提审讯问,得知50多岁的林某某家庭情况十分困难。作为家中主要劳动力,林某某日常也只能通过打零工和捕捞获得些许收入,无力足额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
针对林某某的情况,蕉城区检察院会同法院、海事部门展开专题讨论,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公益诉讼既要遵循“谁损害、谁赔偿”宗旨,追究当事人的侵权责任,维护司法权威,更希望当事人能从中获得警醒,从破坏者变保护者。结合当事人经济履行能力,探索惩罚与恢复并重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既能使生态资源损失修复能够真正得以落实,也能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经多方商讨决定,让林某某通过劳役代偿的方式,补足修复受损水产品资源费用的不足部分。
4月30日,蕉城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蕉城法院判令被告人林某某在蕉城区本地县级以上主流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缴纳受损水产品资源修复所需费用人民币3000元,并进行劳役代偿公益服务120小时。
蕉城法院采纳检察院建议,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