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宁德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被判处拘役4个月

2021-09-22 17:34作者:钟凌云 梁玉玲来源:

        本网讯   近日,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林某伙同他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无证猎捕野生动物,被判处拘役4个月,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并将其缴纳的生态修复资金3000元用于霞浦县域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据了解,2017年7月21日,霞浦县人民政府将霞浦县全境列为禁猎区,禁猎至2027年7月21日。2019年下半年至同年12月间,林某未办理狩猎证,于禁猎期到北壁乡某山场布设猎夹猎捕野生动物,并通过陈某甲(已判决)将猎捕的20多只赤麂、狸等野生动物出售给陈某乙(已判决),得款六七千元。经鉴定,涉案赤麂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猎夹属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使用的工具。2020年11月27日,被告人林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狩猎法规,伙同他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无证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法院综合考虑犯罪情节,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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