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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盗采海砂?这位“搬运工”被判了!

2022-01-05 17:51作者:admin来源:福鼎法院

本网讯 当前砂石价格上涨,不少人开始盯上海砂资源,不法分子开始铤而走险,以求捞“油水”...

 

2020年11月,被告人林某为非法牟利,以每季度300000元的价格向叶某杰(另案处理)租用运砂船。2020年12月24日至2021年1月20日,林某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三次驾驶运砂船至某海域,向在该海域的吸砂船购买海砂,后分别出售给浙江温州附近海域的运砂船、砂场,获利共计196000元。

 

2021年1月24日,林某第四次驾驶运砂船至该海域,以15000元价格向在该海域的吸砂船购买海砂。次日,林某将购买的海砂运至福鼎市附近海域时被查获。

 

经鉴定,被查扣的海砂4013立方米价值292949元。2021年9月8日,林某主动退缴海砂销售款196000元。经评估,涉案海洋生态资源环境损害整体影响价值总计621000.91元。

 

林某非法开采海砂行为,除了直接导致海砂资源流失外,还对采砂区域海洋生态造成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审理期间,林某主动预缴了海洋生态资源环境损害赔偿金621000.91元。

 

被告人林某明知他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海域使用权证擅自盗采海砂,仍向其收购盗采的海砂,价值达488949元,造成海洋生态资源环境损害整体影响价值621000.9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共犯,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假释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遂依法判决:

 

一、被告人林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赔偿金621000.91元。

 

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林某违法所得196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上缴国库。

 

四、扣押在案的海砂拍卖款467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上缴国库。

 

对海砂的无序开发和肆意开采,不仅严重威胁海洋生态环境,还会改变海洋航道的自然形态,影响航道正常维护。同时,非法开采的海砂一旦流入建筑市场,会因氯离子含量超标造成钢筋锈蚀,给建设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带来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法官提醒大家,切勿被高额利润诱惑,严禁非法盗采海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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