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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司印章,绝非小事!
2025-02-25 16:45作者:小编来源: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本网讯 印章是有关主体依法从事活动的重要信用凭证,与单位的业务往来息息相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刻和随意冒用。
为顺利承接古田县城区一工程项目,乔某私自使用在某建筑工程公司工作期间留存的公司印章印纹材料复印件,伪造了该公司印章,并以该公司名义承建工程项目。后因工程合同纠纷,乔某以该公司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致案发。古田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乔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但犯罪情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无前科劣迹等情节,依法对乔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按照“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向公安机关发出给予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公安机关收到检察意见后对乔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一日,罚款1000元的决定。
检察官提醒:人无诚不立,业无信不兴。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行为,严重违反了印章管理制度,破坏了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勿心存侥幸私自伪造印章谋取私利,否则必受法律的惩罚,最终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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