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出租屋火灾致人殒命 多方过错共担赔偿
本网讯 消防安全无小事,房屋租赁更需绷紧安全弦。近年来,出租屋因用火用电不规范、房屋违规改造、消防设施缺失等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往往会给多个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也极易引发矛盾纠纷。如何明晰责任、守护平安,成为基层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近日,蕉城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出租屋火灾致人死亡侵权责任纠纷案,依法厘清多方主体责任,为房屋租赁领域消防安全敲响警钟。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5日晚,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一出租屋突发火灾,租住于房屋二层的于某某不幸葬身火海。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第一时间开展调查,最终认定起火部位为该房屋一层床头靠窗位置,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的可能。突如其来的悲剧让于某某的父母遭受沉重打击,为维护自身权益,二人随后将房屋承租人林某某、房屋所有人谢某某及小区物业公司一并诉至蕉城法院,要求三方共同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蕉城法院审理查明,案涉出租屋存在多重安全隐患及责任瑕疵。房屋所有人谢某某在购买该房屋后,擅自对房屋进行隔层改造以用于出租,改造过程中还雇佣无资质人员对部分电气线路进行改装,且在房屋出租期间,始终未尽到定期安全检查义务,为火灾发生埋下重大隐患。承租人林某某实际居住在房屋一层,其放置在床头充电的平板电脑,被认定为可能引发火灾的起火源;同时,在火灾发生初期,林某某采取的灭火方式不当,未能有效遏制火势蔓延。此外,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职责,火灾发生时,楼内消火栓存在无水、损坏或水压不足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初期火灾扑救工作的开展,间接导致火势进一步扩大。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情形,虽然各方当事人未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但各自的过错行为均与火灾造成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及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中,承租人林某某作为起火点的直接使用人,对火灾发生及初期处置不当负有直接责任,过错程度较重;房屋所有人谢某某违规改造房屋、雇佣无资质人员改装线路且疏于安全管理,对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负有重要责任;物业公司未履行共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法定义务,影响初期火灾扑救,对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过错。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蕉城法院依法酌定各方责任比例:承租人林某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房屋所有人谢某某与小区物业公司各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死者家属的合理损失共计1420758元,涵盖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费用。据此,法院判决林某某赔偿568303.2元,谢某某与该小区物业公司各赔偿426227.4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该案的裁判具有重要的司法指引意义。一方面,明确了在多层转租或分租等复杂房屋租赁情形下,房屋所有人、实际使用人及物业服务企业各自应承担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为相关主体敲响了消防安全警钟;另一方面,针对火灾原因鉴定意见为“不能排除”某类原因的特殊案件,法院未机械以“原因不确定”驳回原告诉求,而是转向审查各方是否尽到法定或约定的安全注意义务,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合理划分责任,为同类侵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参考的裁判思路。法官提醒,房屋所有人应规范房屋改造及租赁管理,承租人需注意用火用电安全,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履行消防设施维护职责,各方共同筑牢房屋消防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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