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宁德
法院助力房屋“正名”
2020-07-28 22:48作者:佚名来源:
购买了房子,已入住了十多年,可出售方却迟迟未履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这让买房的苏某心里总觉着不踏实。最近,在福安法院的审理判决下,为房屋“正名”,苏某如释重负。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2月18日,原告苏某与俩被告林某、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座落于福安市韩阳镇南湖南大路x号房屋作价86000元出售给苏某。按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了86000元购房款,被告也将“两权证”交付给原告持有。协议签订后,苏某搬入该房居住至今,期间苏某多次催促对方履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一直无果。购买并居住了十几年的房屋,在法律上的户主却不是自己。无奈之下,苏某一纸诉状将林某、王某告上法庭,希望能够通过法律途径为房屋“正名”。
福安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将房屋转让给原告苏某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已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给付房屋价款,因此,被告林某及王某向原告履行交付房屋义务同时负有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附随义务。故判决被告林某、王某应协助原告苏某办理房产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闽东日报)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2月18日,原告苏某与俩被告林某、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座落于福安市韩阳镇南湖南大路x号房屋作价86000元出售给苏某。按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了86000元购房款,被告也将“两权证”交付给原告持有。协议签订后,苏某搬入该房居住至今,期间苏某多次催促对方履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一直无果。购买并居住了十几年的房屋,在法律上的户主却不是自己。无奈之下,苏某一纸诉状将林某、王某告上法庭,希望能够通过法律途径为房屋“正名”。
福安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将房屋转让给原告苏某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已按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给付房屋价款,因此,被告林某及王某向原告履行交付房屋义务同时负有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附随义务。故判决被告林某、王某应协助原告苏某办理房产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闽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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