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宁德
法官庭前介入 以情感促和解
2020-07-28 22:48作者:2013-10-29来源:
日前,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劝架反受伤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在法官的精心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重归于好。
原告王某与被告樊某系好友关系,2010年3月18日王某受樊某邀请,前往福州市鼓楼区闽都桑拿城消费,在员工宿舍巧遇唐某,因唐某与樊某有过节,樊某与唐某互殴,王某出于朋友之心好言相劝,不料头部和眼部被唐某用日光灯管捅伤,造成七级伤残,后唐某被判刑,但王某因唐某无经济能力未向其索赔。事后,王某心里愤愤不平,认为其系出于友情为樊某劝架受伤,樊某应负有责任,但樊某至今无任何表示,为好友出头不值,故三番五次至樊某家中吵闹,要求赔偿12万元。
法官接到案件后,认真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樊某主体不适合,侵权人实为唐某,故庭前主动召集双方,释明法理,明确是非,晓之以情,法官抓住双方系同乡好友关系,在调解中主打友情牌,待双方宣泄情绪后用友情来感化双方,原、被告终顾念昔日感情,双方握手言和,被告补偿原告3万元,挽救了一段濒临破灭的友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樊某系好友关系,2010年3月18日王某受樊某邀请,前往福州市鼓楼区闽都桑拿城消费,在员工宿舍巧遇唐某,因唐某与樊某有过节,樊某与唐某互殴,王某出于朋友之心好言相劝,不料头部和眼部被唐某用日光灯管捅伤,造成七级伤残,后唐某被判刑,但王某因唐某无经济能力未向其索赔。事后,王某心里愤愤不平,认为其系出于友情为樊某劝架受伤,樊某应负有责任,但樊某至今无任何表示,为好友出头不值,故三番五次至樊某家中吵闹,要求赔偿12万元。
法官接到案件后,认真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樊某主体不适合,侵权人实为唐某,故庭前主动召集双方,释明法理,明确是非,晓之以情,法官抓住双方系同乡好友关系,在调解中主打友情牌,待双方宣泄情绪后用友情来感化双方,原、被告终顾念昔日感情,双方握手言和,被告补偿原告3万元,挽救了一段濒临破灭的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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