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宁德

取炭不慎火烧山 补植投案获缓刑

2020-07-28 22:48作者:2013-10-29来源:
    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失火案,被告人敖某禄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7年2月5日10时许,被告人敖某禄在霞浦县水门乡上洋村“铁炉坑”山场炭窑取炭,因木炭复燃,引燃了炭窑边杂草,造成森林火灾,烧毁“墓头岗”、“瓜地坪”、“太栏”等处山场林木。经霞浦县林业局鉴定,该起火灾过火林地面积665亩,烧毁林木面积223亩,造成经济损失达23114元。2011年9月26日,被告人敖某禄向霞浦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该起火灾过火林地现均已补植复绿和自然复绿,其中,被告人敖某禄“补植复绿”20余亩林地,且被烧毁林木的被害人敖某细、敖某弟等均对被告人敖某禄放弃赔偿并表示谅解。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敖某禄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烧毁林木面积223亩,造成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3114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告人敖某禄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所有被害人均对被告人敖某禄放弃赔偿要求并表示谅解;被告人敖某禄还对失火林地实施“补植复绿”行为,确有悔罪表现;结合审前社会调查,可予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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