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宁德

男子持刀“借钱”拒捕 咬伤民警被判十二年

2020-07-28 22:48作者:2013-11-5来源:
    近日,宁德中院对一起多次抢劫及妨害公务的案件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柘荣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退回非法所得人民币905元;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6日15时许,广东籍男子王某窜至柘荣县双城镇某儿童服装店,向女子范某“借钱”,并把身上衣服拉链拉开,露出随身携带的菜刀,强行抢走范某现金人民币370元。
 同月9日1时许,王某乘坐曾某驾驶的出租车到柘荣县新龙溪水库,持菜刀向曾某“借取”500元。当王某在曾某身上和车内搜到现金350元后,仍要求曾某再给其150元,曾某被迫答应去借钱给王某。车开至柘荣县坪桥加油站后,曾某下车去借钱,王某乘机将车辆营运证、上岗证、车税证等证件拿走。案发后,上述证件已还给曾某。
 同月13日19时许,王某尾随女子杨某到柘荣县双城镇观里一围墙外,持菜刀顶在杨某小腹处,抢走杨某现金人民币185元。同日21时许,柘荣县公安局接警后,指派柘荣县公安局民警陈某、包某等人对王某实施抓捕。王某持菜刀抗拒抓捕,并咬伤、割伤陈某的手。经柘荣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损伤属轻微伤。
 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持械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人民币905元,又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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