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宁德

村干部骗领国家燃油补助款 定贪污获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0-07-28 22:49作者:2013-11-26来源:
    近日,宁德中院对一起骗领国家燃油补贴的案件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赵某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赵某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元;并将被告人赵某干、赵某明退赃款人民币79500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赵某干、赵某明违法所得人民币118223.9元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7年间,上诉人赵某干伙同上诉人赵某明,利用协助人民政府初审上报机动渔船“非转渔”船证的职务便利,以同村村民赵某武等12人的名义向霞浦县海洋渔业局申报并领取十二本捕捞渔船证件。后利用上述船证,骗领2006、2007年度国家燃油补助款共计191613.9元,上诉人赵某干分得113705.28元,上诉人赵某明分得77908.62元。以及2007年间,上诉人赵某干还利用职务便利,以其所有的“闽霞渔Y60193号”养殖渔船(已灭失)船证,非法占有该年度国家燃油补助款6110元。
     法院认为,上诉人赵某干、赵某明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中上诉人赵某干单独或共同占有公共财物197723.9元,上诉人赵某明共同占有公共财物191613.9元,二上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上诉人赵某干、赵某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均退出部分赃款,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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